論單位受賄罪適用過程中的“重複評價”問題

作者:史銳 周榮超

觀點

單位受賄罪最早規定於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貪汙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現已失效)第6條[1], 1997年《刑法》第387條[2]又在原有規定的基礎之上進行了進一步完善。此後,該罪名一直保留至今,並在司法實踐中得到了廣泛應用。

單位受賄罪的構成要件

本罪的構成要件在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小、相對明確,具體如下:

本罪主體為單位,且須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純“體製內”單位。須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關於國有單位的內設機構能否構成單位受賄罪主體問題的答複》([2006]高檢研發8號)之規定,前述國有單位的內設機構亦可獨立構成單位受賄罪。

本(ben)罪(zui)主(zhu)觀(guan)方(fang)麵(mian)為(wei)直(zhi)接(jie)故(gu)意(yi)。這(zhe)種(zhong)故(gu)意(yi),是(shi)經(jing)單(dan)位(wei)決(jue)策(ce)機(ji)構(gou)的(de)授(shou)權(quan)或(huo)同(tong)意(yi),由(you)其(qi)直(zhi)接(jie)負(fu)責(ze)的(de)主(zhu)管(guan)人(ren)員(yuan)和(he)其(qi)他(ta)責(ze)任(ren)人(ren)員(yuan)故(gu)意(yi)收(shou)受(shou)或(huo)索(suo)取(qu)賄(hui)賂(lu)的(de)行(xing)為(wei)表(biao)現(xian)出(chu)來(lai)的(de),是(shi)單(dan)位(wei)整(zheng)體(ti)意(yi)誌(zhi)的(de)體(ti)現(xian)[3]

本罪客觀方麵表現為:(1)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為他人謀取利益;(3)情節嚴重。這三個方麵必須同時具備,但是否為他人謀取到利益,不影響本罪的構成。[4]需要特別強調的問題有兩個:其一,單位受賄罪無論是索取他人財物還是非法收受他人財物,都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這一點顯著區別於(自然人)受賄罪;其二,根據《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試行)》(國監發[2018]1號 2018年)第1、(4)條[5]之規定,“情節嚴重”是指:“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或者“單位受賄數額雖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2)強行索取財物的;(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單位受賄罪適用過程中的“重複評價”問題

饒是構成要件如此明確,本罪中在具體適用過程中仍然會麵臨很多爭議問題,本文所要探討的就是其中一個方麵——“重複評價”問wen題ti。刑xing法fa上shang的de重zhong複fu評ping價jia將jiang一yi個ge定ding罪zui量liang刑xing事shi實shi反fan複fu進jin行xing評ping價jia,所suo得de出chu的de結jie論lun可ke能neng違wei背bei罪zui刑xing相xiang適shi應ying原yuan則ze,使shi被bei告gao人ren承cheng擔dan明ming顯xian不bu利li的de後hou果guo,因yin而er,在zai刑xing法fa解jie釋shi和he適shi用yong上shang應ying該gai被bei禁jin止zhi[6],即“禁止重複評價”原則。在本文看來,單位受賄罪在具體適用過程中所麵臨的“重複評價”問題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麵,具體分述如下:

1、“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要件的評價次數問題

如前所述,單位受賄數額雖不滿10萬元,但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然可以構成單位受賄罪。如果單位受賄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的損失達到《刑法》第168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以及第397條濫用職權罪中所規定的立案追訴標準,則該單位的“兩責人員”可能同時麵臨單位受賄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兩個罪名的刑罰責難。不過很顯然,此處的“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隻能被刑法評價一次,一旦其被評價為一罪的入罪條件,另一罪就不再成立。換言之,此種情況下單位“兩責人員”的行為隻能構成兩罪中的一個,應當視案件的具體情節,在前述兩罪中擇一重罪對其進行處罰。

更加值得討論的情況是:單位受賄數額已滿10萬元,同時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的損失也達到了(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對單位“兩責人員”應當如何處斷?有觀點認為:此種情況應當數罪並罰,否則有違“充分評價”原則。[7]而本文認為:如果單位受賄罪中的受賄對象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中的“國家利益或社會利益遭受損失”指向的對象是同一的,即便單位“兩責人員”的行為同時符合了前述兩種罪名的構成要件,也仍然隻能擇一重罪處斷。以蔡某、壽某某單位受賄案[8]為例:2009年至2012年2月,蔡某在擔任某管理處副主任期間,夥同管理處班子成員商謀決定,由城東管理處以“讚助費”名義向轄區內的企業、個人收取財物,共計人民幣51萬元存放於小金庫,用於管理處的日常開支、平(ping)時(shi)和(he)年(nian)終(zhong)發(fa)放(fang)福(fu)利(li)等(deng)。此(ci)案(an)中(zhong),無(wu)論(lun)是(shi)公(gong)訴(su)機(ji)關(guan)指(zhi)控(kong)的(de)單(dan)位(wei)受(shou)賄(hui)罪(zui)還(hai)是(shi)法(fa)院(yuan)最(zui)終(zhong)認(ren)定(ding)的(de)濫(lan)用(yong)職(zhi)權(quan)罪(zui),行(xing)為(wei)對(dui)象(xiang)均(jun)最(zui)終(zhong)指(zhi)向(xiang)管(guan)理(li)處(chu)以(yi)單(dan)位(wei)名(ming)義(yi)從(cong)轄(xia)區(qu)內(nei)企(qi)業(ye)、個人處取得的51萬元人民幣。對於該51萬元人民幣隻能作一次刑法評價,而不能同時在單位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中重複評價。也正因如此,法院將該51萬元人民幣評價為 “損失對象”[9]而非“受賄對象”,最終將被告人行為認定為濫用職權罪一罪。

2、單位受賄所得財物的評價次數問題

從cong司si法fa實shi踐jian看kan,對dui於yu單dan位wei受shou賄hui後hou,單dan位wei主zhu管guan人ren員yuan又you侵qin吞tun單dan位wei受shou賄hui所suo得de財cai物wu的de案an件jian,存cun在zai兩liang種zhong觀guan點dian或huo做zuo法fa。第di一yi種zhong觀guan點dian認ren為wei,對dui前qian述shu行xing為wei應ying當dang以yi單dan位wei受shou賄hui罪zui和he貪tan汙wu罪zui並bing罰fa;第二種觀點認為,對前述行為應當以單位受賄罪和貪汙罪中較重的一罪處罰。前者如,在蔣某、周某單位受賄案[10]中,法院認為:“雖然是蔣某以加班費、辛苦費的名義給周某、李某發放的,但是被告人蔣某、周某明知該款項是單位受賄所得,該款項已經是公款,被告人以加班費、辛苦費的名義私自侵吞,非法將公款據為己有,因而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貪汙罪”;後者如,在雷某某、文某某、陳某某等單位受賄、貪汙一案[11]中,涉案單位在辦理新農合定點醫院住院補償資料審核、住院補償金撥付等業務過程中,非法收受新農合定點醫院等單位的錢財共計158.13萬元,但法院認定單位受賄的數額為135.91萬元,其餘的22.22萬元被認定為雷某、文某某、陳某私分貪汙的數額,並未計入單位受賄的數額。

根據“禁止重複評價”的刑法原則,本文認為第二種點更為合理,而第一種觀點盡管看似合理,但是經不起推敲。具體理由如下:

首(shou)先(xian),行(xing)為(wei)人(ren)雖(sui)然(ran)先(xian)後(hou)實(shi)施(shi)了(le)以(yi)單(dan)位(wei)名(ming)義(yi)收(shou)受(shou)財(cai)物(wu)以(yi)及(ji)將(jiang)該(gai)財(cai)物(wu)占(zhan)為(wei)己(ji)有(you)兩(liang)個(ge)行(xing)為(wei),但(dan)兩(liang)個(ge)行(xing)為(wei)指(zhi)向(xiang)的(de)對(dui)象(xiang)事(shi)實(shi)上(shang)依(yi)然(ran)是(shi)同(tong)一(yi)筆(bi)財(cai)物(wu)。對(dui)此(ci),前(qian)述(shu)蔣(jiang)某(mou)、周某單位受賄案判決給出的理由是“該款項是單位受賄所得,該款項已經是公款”,所以可以再次將其評價為貪汙罪的對象。但是“該款項已經是公款”明(ming)顯(xian)是(shi)將(jiang)該(gai)筆(bi)財(cai)物(wu)放(fang)入(ru)單(dan)位(wei)受(shou)賄(hui)罪(zui)中(zhong)的(de)構(gou)成(cheng)要(yao)件(jian)中(zhong)進(jin)行(xing)一(yi)次(ci)刑(xing)法(fa)評(ping)價(jia)之(zhi)後(hou)所(suo)得(de)出(chu)的(de)結(jie)論(lun),其(qi)後(hou)又(you)將(jiang)該(gai)筆(bi)財(cai)物(wu)放(fang)入(ru)貪(tan)汙(wu)罪(zui)的(de)構(gou)成(cheng)要(yao)件(jian)中(zhong)進(jin)行(xing)第(di)二(er)次(ci)刑(xing)法(fa)評(ping)價(jia),是(shi)為(wei)典(dian)型(xing)的(de)重(zhong)複(fu)評(ping)價(jia),不(bu)值(zhi)得(de)提(ti)倡(chang)。

qici,yizuiyushuzuidequfen,yuduishuzuishifoubingfashilianggebutongdewenti。liru,dangxingweisuiranqinfanleshugefayi,danjinshiyongyigezhongfadingxingjiukeyiquanmianqingsuan(評價)數罪的不法與責任時,就不必實行並罰。[12]回歸到本問題上,可以試舉如下案例加以說明:甲、乙均為國有單位主管人員,甲假借單位名義,收受行賄人財物50萬元據為己有,構成受賄罪;乙先是實施了單位受賄行為,其後又將所得的50萬元據為己有,同時構成單位受賄罪、貪汙罪。在其他涉案情節完全相同的前提下,對比兩人行為:客觀上,甲、乙均利用職務便利從行賄人手中獲得50萬元(侵犯了職務廉潔性),而單位財產或者單位利益均未發生實質變化;主觀上,甲自私至終的目的都是“肥私”,而乙則是先“肥公”、後轉變為“肥私”。errenxingweizaizuizhishangshidadixiangtongde,shenzhiyidezhuguanexingjiaojiagengxiaoyixie。ruduiyijinxingbingfa,zeqizuizhongchengdandexingfazongliangxianranyaozhongyujia,rucibianchuxianlezuixingbujundexianxiang。

結語

侵qin犯fan數shu個ge犯fan罪zui構gou成cheng保bao護hu的de法fa益yi的de數shu罪zui在zai事shi實shi或huo法fa律lv上shang往wang往wang存cun在zai密mi切qie的de關guan聯lian性xing乃nai至zhi重zhong合he的de部bu分fen,如ru果guo一yi概gai作zuo並bing罰fa處chu理li,勢shi必bi會hui在zai某mou種zhong情qing況kuang下xia導dao致zhi量liang刑xing畸ji重zhong的de結jie果guo。而er單dan位wei受shou賄hui罪zui在zai具ju體ti適shi用yong過guo程cheng中zhong所suo麵mian臨lin的de“重複評價”問題便是其中代表,唯望拙文能引起法律界同仁的重視。畢竟,正確的刑罰裁量終究是整個刑法適用過程的最終落腳點。

注釋


[1] 全民所有製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feifashoushoutarencaiwu,weitarenmouquliyi,qingjieyanzhongde,duidanweipanchufajin,bingduiqizhijiefuzedezhuguanrenyuanheqitazhijiezerenrenyuan,chuwunianyixiayouqituxinghuozhejuyi。

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賬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常見職務犯罪解讀|單位受賄罪》,載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19-03-25,網址:http://www.ccdi.gov.cn/toutiao/201903/t20190304_189852.html

[4] 同上。

[5] 單位受賄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強行索取財物的;

(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6] 周光權:《論禁止重複評價》,載《人民檢察》,2012年第9期,第5頁。

[7] 參見溫登平:《單位受賄犯罪處罰畸輕的原因及對策》,載《山東警察學院學報》,2016年第4期,第76頁。

[8] 參見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法院(2014)紹諸刑初字第463號刑事判決書。

[9] 法院認為該51萬元人民幣本應歸屬於國家,卻被被告人用於管理處的日常開支、平時和年終發放福利等,是為國家利益遭受損失的具體表現。

[10] 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2014)中刑初字第296號刑事判決書。

[11] 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永中法刑二終字第73號刑事判決書。

[12] 張明楷:《刑法學》,北京:法律出版社,第五版,第45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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