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8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了就《信托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根據該通知,《意見稿》係“為落實《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俗稱“資管新規”),規範信托公司資金信托業務發展”而製定。
一、《意見稿》出台背景
《意見稿》出台背景是中國信托業現有監管政策與監管需求、展業需求之間的矛盾。中國信托業現有監管政策有三個板塊,第一板塊為“兩規板塊”,第二板塊為“過渡期板塊”,第三板塊為“資管新規板塊”。資管新規板塊因並未體現信托產品乃至信托業在資管視角下的特殊性,以至《資管新規》實施一年多以來,信托業遇到了諸多操作障礙,而《資管新規》本身的許多規定在信托業中也處於一種被架空或被無視的尷尬境地。
基於此,《意見稿》的發布並非孤立事件,而是在過往政策法規的基礎上對信托業務監管政策所作的調整。
二、 《意見稿》要點解讀
《意見稿》共計三十條,其內容基本上涵蓋了信托業務(區別於信托業)監管政策的全部關注點。我們根據自己的專業經驗,僅從對信托展業影響的角度,從以下六大主要方麵對《意見稿》解讀如下:
1、信托業務的分類
(1)不再采取“主動管理類”與“通道類”的分類方法
基於采取“主動管理類”與“通道類”的分類方法不利於監管機構發現行業風險, 但放棄此種分類方法也會在業務實踐中(如在險資投信托的場合)帶來一些新的混亂,《意見稿》對此的處理方式為對於以往的所謂“通道類”業務僅在第三條中從側麵提到“不得為委托人或者第三方從事違法違規活動提供通道服務”。
(2)“單一”與“集合”分類標準的揚棄
“單一”與“集合”是中國信托業影響力最深的一種分類標準,但是該分類標準在實踐中也存在著監管套利空間等問題。《意見稿》對該等分類標準進行了揚棄:一方麵引入《資管新規》關於資管產品的分類方法;另一方麵,在通常情況下弱化對二者進行區分的實際意義。
(3)提出了服務信托的概念
《意見稿》第(di)二(er)十(shi)九(jiu)條(tiao)提(ti)出(chu)了(le)服(fu)務(wu)信(xin)托(tuo)的(de)概(gai)念(nian),體(ti)現(xian)了(le)監(jian)管(guan)機(ji)關(guan)通(tong)過(guo)監(jian)管(guan)政(zheng)策(ce)引(yin)導(dao)乃(nai)至(zhi)創(chuang)設(she)信(xin)托(tuo)產(chan)品(pin)的(de)良(liang)苦(ku)用(yong)心(xin)。從(cong)其(qi)定(ding)義(yi)來(lai)看(kan),信(xin)托(tuo)業(ye)實(shi)踐(jian)中(zhong)的(de)家(jia)族(zu)信(xin)托(tuo)應(ying)屬(shu)於(yu)服(fu)務(wu)信(xin)托(tuo)的(de)範(fan)圍(wei)。
2、建立在信托業務分類基礎上的各種業務門檻或政策要求
受托人職責 | 《意見稿》第五條明確規定了九項受托人職責(兜底條款除外),包括信托設立前的職責、信xin托tuo存cun續xu期qi間jian的de職zhi責ze以yi及ji信xin托tuo終zhong止zhi後hou的de職zhi責ze。該gai九jiu項xiang受shou托tuo人ren職zhi責ze適shi用yong於yu所suo有you的de資zi金jin信xin托tuo業ye務wu,不bu區qu分fen主zhu動dong管guan理li類lei與yu通tong道dao類lei而er有you不bu同tong。但dan第di一yi項xiang職zhi責ze無wu任ren何he例li外wai地di統tong一yi要yao求qiu受shou托tuo人ren“依法開展盡職調查並出具盡職調查報告”,忽視了市場的多樣性,未考慮到受托人基於投資人的要求無需進行盡職調查的情形,在條款設置的科學合理性上值得商榷。 |
資金端的要求 | 投資者人數及合格投資者標準 《意見稿》在資金信托的投資者人數及合格投資者標準上,完全移植了《資管新規》的規定,解決了《資管新規》頒布後就該事項在信托業中的法規適用性問題。但因為《資管新規》規定的投資者人數及合格投資者標準比《集合信托管理辦法》要高出很多,可以想見《意見稿》實施以後很多信托產品的發行可能會麵臨一定的困難。 |
資金端的要求(續) | 信托產品的推介與代銷 《意見稿》關於信托產品的推介與代銷的規定與既有政策相比,明確了電子銷售的方式,可以看作為對異地推介政策的弱化。 |
資金端的要求(續) |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意見稿》關於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規定(第九條、第十條)比較細致,可操作性比較強,且實踐中很多信托公司對投資者的適當性管理早已經達到甚至超過了此種標準。 |
資金端的要求(續) | 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此前關於信托受益權的轉讓僅在《信托法》以及《集合信托管理辦法》中有所提及且均比較粗糙,《意見稿》則從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角度對信托受益權的轉讓進行了較為細致的規定。但《集合信托管理辦法》關於機構投資者持有的信托受益權不得向自然人轉讓的規定是否依然執行存疑。 |
資金端的要求(續) | 資金的穿透管理/嵌套 由於實踐中信托業對資金來源進行穿透管理的實際執行的標準要嚴於《意見稿》規定的標準:人數需合並計算。從這個角度講,《意見稿》第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於信托業而言屬於重大利好。 |
是否進行托管 | 自《資管新規》頒布以來,單一資金信托究竟是否需要聘請保管行提供資金保管服務一直留有疑問,實踐中執行標準也並不一致。《意見稿》第十一條對這個疑問進行了解答,即“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應當聘請托管人進行托管。單一資金信托可以按照投資者意願在信托文件中進行約定”。danyouyushijianzhongyifangmianbaoguanfeifeilvwangwanghendi,lingyifangmianjishaochuxiannuoyongxintuozijindeqingkuangdaozhishezhibaoguanxingdexiangzhengyiyiyuandayushijiyiyi,guersuirangaitiaokuanduixintuoyeeryansuanshilihao,danshijiyiyibuda。 |
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方式 | 具體管理方式、方法要求 相較於此前的政策,《意見稿》關於信托財產管理方式的規定基本上完全放開,交由信托文件自行約定。與此同時,明確額幾個禁區:包括不得投資商業銀行信貸資產、投資股票應符合特定集中度要求、投資非標債權資產的集中度要求等。 |
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方式(續) | 可否負債 此前政策絕對禁止以負債的方式管理運用信托財產,《意見稿》對此做了有條件的放開,即在符合特定集中度要求的前提下,信托資金可以參與債券正回購交易。 |
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方式(續) | 資產的穿透管理/嵌套 對於資產的穿透管理/嵌套,如同資金的穿透一樣,信托業同樣已執行多年。《意見稿》的規定對信托業影響不大。 |
結構化信托 | 《意見稿》關於結構化信托的規定在移植了《資管新規》的基礎上,增加了關於“結構化資金信托不得再投資其他分級資產管理產品”的要求。 |
資金池業務的要求 | 《意見稿》關於資金池業務的規定完全移植了《資管新規》的條文。於此不贅。 |
估值及信息披露 | 《意見稿》關於估值及信息披露的要求並未超出《資管新規》的要求,也未能滿足業內關於各類非標資產估值規則的期許。 |
3、關聯交易
(1) 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之間的交易
《意見稿》關於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之間的關聯交易的規定相較於《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以及《集合信托管理辦法》而言更加細致周密和科學合理。從側麵取消了《集合信托管理辦法》關於集合信托計劃不得 “直接或間接運用於信托公司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的規定,而是要求必須取得投資者事前同意,並符合關於淨資產比例的規定。
(2) 固有資金認購信托受益權
實踐中存在的大量固有資金認購本公司發行的信托計劃的情況,此前並未有統一規定或要求,《意見稿》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可以進行此種操作,但需符合“雙比例”要求。
(3) 信托財產之間的交易
《意見稿》第二十三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信托公司開展資金信托業務,……不得在資金信托之間……進行利益輸送”。該項規定意味著信托財產之間禁止交易。
4、合作機構管理
信托業務中,信托公司的合作機構包括產品發行相關的合作機構(主要是代銷機構)與信托財產管理過程中的合作機構(主要是投資顧問)。
此前關於代銷機構的規定主要見於《集合信托管理辦法》第八條從反麵進行的規定。此次《意見稿》的第七條則從正麵明確:信托公司應當自行銷售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或者委托其他信托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機構代理銷售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此前關於信托的投資顧問的規定,主要見於證券投資類信托與QD信托業務,其他信托業務中的投資顧問則無任何規定。此次《意見稿》則對所有的信托業務的投資顧問進行了統一要求,並且對實踐中容易發生問題的私募管理人做投資顧問的門檻進行了限製。
5、報告
《意見稿》第二十五條對信托公司開展資金信托業務中需要向銀保監報告的情況進行了集中規定,除了第二項中關於“信托公司及其關聯方對外轉讓本公司管理的資金信托受益權的,信托公司應當提前十個工作日逐筆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的規定外,其他規定都是既有的規定。
6、現場檢查與非現場檢查
《意見稿》第二十六條對此前《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以及《集合信托管理辦法》中關於現場檢查與非現場檢查的規定進行了統一。對現有的信托業務無實質影響。
三、結語
囿於《資管新規》的既有框架及信托業務的複雜性,此次《意見稿》在很大程度是對過往監管政策的集中梳理,其最大亮點在於監管機構通過《意見稿》鮮明地亮出監管思路,即不再采取“主動”與“被動”的業務分類模式以及由此導致的一係列細節上的連鎖反應。當然,由於《意見稿》處於征求意見的階段,其中的一些細節性規則和表述均存在調整的可能,尚需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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