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修訂解讀

作者:萬曉丹 林樂鋒

觀點

2020年3月23日,銀保監會發布了《中國銀保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原2015版、2018版的《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舊辦法》”)不再適用。《新辦法》以深化金融體製改革為原則,順應非銀機構不斷發展的市場背景,主要從非銀金融機構的股權管理、簡化行政許可程序等方麵進行了調整。

一、加強對非銀金融機構的股權管理

在股東資質要求方麵,《新辦法》新增了四項不得作為非銀機構出資人的禁止性情形,包括被列為相關部門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存在嚴重逃廢銀行債務行為;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作不實聲明;因違法違規行為被金融監管部門或政府有關部門查處造成惡劣影響,體現了信用體係中的“聯合懲戒”。同時,《新辦法》放fang寬kuan了le對dui無wu重zhong大da違wei法fa違wei規gui行xing為wei要yao求qiu的de規gui定ding,新xin增zeng已yi整zheng改gai到dao位wei並bing經jing銀yin保bao監jian會hui或huo其qi派pai出chu機ji構gou認ren可ke作zuo為wei前qian述shu規gui定ding的de例li外wai情qing形xing,對dui於yu非fei銀yin機ji構gou對dui違wei法fa違wei規gui行xing為wei進jin行xing整zheng改gai有you促cu進jin作zuo用yong,同tong時shi也ye體ti現xian了le監jian管guan機ji構gou監jian管guan的de寬kuan嚴yan並bing濟ji。但dan需xu要yao注zhu意yi境jing外wai金jin融rong機ji構gou作zuo為wei金jin融rong租zu賃lin公gong司si發fa起qi人ren時shi,不bu存cun在zai前qian述shu例li外wai情qing形xing。

在股權流動和資本補充方麵,《新辦法》延續了《舊辦法》中對主要股東取得股權起五年限售期的規定,但規定了經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批準采取風險處置措施、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責令轉讓、涉及司法強製執行或者在同一出資人控製的不同主體間轉讓股權的除外情形。《新辦法》在zai此ci處chu主zhu要yao針zhen對dui近jin期qi出chu現xian的de非fei銀yin機ji構gou出chu資zi人ren股gu權quan限xian售shou與yu司si法fa執zhi行xing存cun在zai衝chong突tu的de問wen題ti做zuo出chu了le相xiang應ying的de銜xian接jie,理li順shun了le限xian售shou期qi內nei處chu置zhi股gu權quan的de途tu徑jing。同tong時shi,條tiao款kuan還hai取qu消xiao了le非fei主zhu要yao股gu東dong的de資zi本ben補bu充chong義yi務wu。

在財務指標方麵,《新辦法》對財務公司的控股股東以及非金融企業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金融機構的主要出資人時,提出了應滿足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的持續盈利要求;在資產核算時,允許以人民幣以外的其他可自由兌換貨幣作為計算單位;在計算盈利時間時,采用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的會計年度作為計算標準;在權益性投資餘額占比上,對於非銀機構的發起人或出資人,要求權益性投資餘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企業淨資產的50%,作為控股股東的,權益性投資餘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企業淨資產的40%。

在兩參一控要求方麵,《新辦法》要求明確同一出資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控股子公司、一致行動人、實(shi)際(ji)控(kong)製(zhi)人(ren)控(kong)製(zhi)或(huo)共(gong)同(tong)控(kong)製(zhi)的(de)其(qi)他(ta)企(qi)業(ye)作(zuo)為(wei)主(zhu)要(yao)股(gu)東(dong)入(ru)股(gu)非(fei)銀(yin)機(ji)構(gou)的(de)家(jia)數(shu)原(yuan)則(ze)上(shang)不(bu)得(de)超(chao)過(guo)兩(liang)家(jia),其(qi)中(zhong)對(dui)同(tong)一(yi)類(lei)型(xing)非(fei)銀(yin)機(ji)構(gou)控(kong)股(gu)不(bu)得(de)超(chao)過(guo)一(yi)家(jia)或(huo)參(can)股(gu)不(bu)得(de)超(chao)過(guo)兩(liang)家(jia),相(xiang)對(dui)於(yu)《舊辦法》,並未對非主要股東持有非銀機構的家數進行限製,因此放寬了非主要股東持股非銀金融機構家數的限製。

二、簡化行政許可程序

《新辦法》放寬了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架構應審批的情形,僅在出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單獨或合計首次持有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其子公司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5%以上,首次持有不足5%但有重大影響,累計增持5%以上,累計增持不足5%但引起實際控製人變更的需事先報銀保監會或銀保監會地方派出機構核準,在持有1%以上、5%以下時應在取得相應股權後十個工作日內向銀保監會或銀保監會地方派出機構進行時候報告。

《新辦法》規定因行政區劃調整等原因而引起的行政區劃、街道、門牌號等發生變化而實際位置未變化,因房屋維修、增擴建等原因臨時變更住所6個月以內的,僅需向銀監會及其排除機構報備,無需提前進行審批。《新辦法》還規定了因股東名稱、住zhu所suo變bian更geng引yin起qi公gong司si章zhang程cheng變bian更geng僅jin需xu報bao備bei而er無wu需xu先xian行xing審shen批pi。在zai吸xi收shou合he並bing中zhong,若ruo涉she及ji變bian更geng股gu權quan架jia構gou等deng需xu經jing特te別bie審shen批pi的de事shi項xiang,監jian管guan部bu門men一yi並bing受shou理li審shen批pi。

在審批時,《新辦法》統一規定審理時限的計算日為受理之日,刪除了《舊辦法》中關於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算的規定,賦予了銀保監會及地方派出機構決定是否受理的權力。

三、對募集發行債務、資本補充工具規定進行補充

《新辦法》將《舊辦法》中規定的“發行金融債券”的範圍擴充為“募集發行優先股、二級資本債券、金融債及依法須經銀保監會許可的其他債務、資本補充工具”。與其他非銀金融企業相比,《新辦法》放fang寬kuan了le金jin融rong資zi產chan管guan理li公gong司si發fa債zhai的de要yao求qiu,不bu僅jin僅jin有you四si項xiang要yao求qiu,還hai規gui定ding在zai出chu於yu維wei護hu金jin融rong安an全quan和he穩wen定ding需xu要yao考kao慮lv時shi,風feng險xian監jian管guan指zhi標biao可ke以yi不bu符fu合he審shen慎shen監jian管guan要yao求qiu。此ci外wai,《新辦法》還明確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募集發行債務、資本補充工具時由其自身作為申請人,以及將金融租賃公司的許可程序適用範圍擴大至其境內專業子公司。

四、加強對非銀機構的融資審查

《新辦法》新增了對非銀機構行政許可的融資審查,規定應當按照《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要求進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審查,對銀保監會在履行監管職責時提出了新的要求,不再隻是央行的監管職責。

附:《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新舊版本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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