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下的重大利好—基金投資上市公司減持鬆綁

作者:張璿 張英威

觀點

2020年3月6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的特別規定》(2020年修訂)(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20〕17號,以下簡稱“《創投減持特別規定》”) 完善創業投資基金反向掛鉤政策,引導投長、投早、投中小、投科技。同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也分別發布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實施細則》(2020年修訂)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實施細則》(2020年修訂)(以下合稱“實施細則”)。我們結合《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以下合稱“減持細則”)對《創投減持特別規定》和實施細則的幾個方麵進行梳理供大家參考。

一、  具體是怎麼“鬆綁”的?

1、適用持股主體上鬆綁;2、被投資企業的要求上鬆綁;3、減持方案上鬆綁;4、投資期限計算上鬆綁。具體請見如下回答。

二、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否適用?

是的,參照適用。

本次修改後減持主體增加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參照適用的規定。即,適用《創投減持特別規定》的持股主體為兩類:

(一)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創業投資基金;

(二)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

三、  對被投資企業有什麼要求?

對被投資企業要求降低,具體要求“三選一”

適用《創投減持特別規定》的被投資企業有以下三類:

(一)首次接受投資時,企業成立不滿 60 個月(早期企業);

(二)首次接受投資時,企業職工人數不超過 500 人, 根據會計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合並會計報表,年銷售額不超過 2 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 2 億元(中小企業);

(三)截至發行申請材料受理日,企業依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 號)已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高新技術企業)。

四、  減持方案有什麼變化?

基金業協會備案的創業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以及除此之外的大股東、特定股東[1]的減持要求體具體如下:


創業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除創業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之外的大股東、特定股東

投資期限

集中競價

大宗交易

集中競價

大宗交易

投資期限< 36個月

3 個月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   1%

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

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

36個月≤投資期限< 48個月

2 個月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 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 1%

任意連續6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

48個月≤投資期限< 60個月

1 個月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 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 1%

任意連續3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

投資期限≥60個月

減持股份總數不再受比例限製

減持股份總數不受比例限製

 

需要注意的是:大宗交易的股份受讓方在受讓後不受“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受讓股份”的限製。

五、  投資期限如何計算?

本次修改調整了投資期限計算時點,具體如下:

1、起算時點“二選一”

計算減持具體要求中規定的投資期限的起算時點有兩個標準:

(一)基金投資該首次公開發行企業金額累計達到 300 萬元之日;

(二)基金投資金額累計達到投資該首次公開發行企業總投資額 50%之日。

2、截止時點

截止時點由“發行申請材料受理日”調整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日”。

六、  什麼時候可以按照特別規定開始實施減持計劃?

2020年3月31日《創投減持特別規定》和實施細則施行後,且所持股份已經滿足允許減持的條件,如限售期已屆滿。

 

注釋:


[1]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下列減持行為:(一)大股東減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的股東(以下統稱大股東),減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減持通過集中競價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二)特定股東減持,即大股東以外的股東,減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以下統稱特定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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