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金融業的主題是“優化營商環境”、“深化市場改革”、“擴大對外開放”、“持續加強金融服務”······。“科創板”、“注冊製”、“《外商投資法》”等字眼早已不再陌生。庚子鼠年伊始,“新型冠狀病毒”給我國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造成了嚴重的威脅,也給我國的經濟發展蒙上了一層陰影。回首過往,用《雙城記》開篇那句“這是一個最壞的時代,也是一個最好的時代”來形容,再恰當不過。觀往以知來,本文將從不同的監管角度逐一回顧2019年以及截至目前的監管動態。
四、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9年1月4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保監會”)發布了《關於推進農村商業銀行堅守定位 強化治理 提升金融服務能力的意見》(銀保監辦發〔2019〕5號),製定了以“經營定位、金融供給、金融基礎設施、金融服務機製”等4大類15項指標為基礎的監測考核指標體係,從而更科學合理地監測、考核和評價農村商業銀行的支農支小金融服務。
1月14日,銀保監會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車險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7號),主要針對當前車險市場未按照規定使用車險條款費率和業務財務數據不真實兩個方麵的問題,提出了“加強對財產保險機構車險經營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建立對投訴舉報的受理、核查製度和車險費率執行數據的監測機製”等改革措施,有效地維護車險市場秩序、遏製違法違規行為。
1月9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加強中資商業銀行境外機構合規管理長效機製建設的指導意見》(銀保監辦發〔2019〕13號),指導中資商業銀行境外機構進行合規管理,包括健全合規責任機製、優化合規管控機製、改進合規履職機製、強化合規保障機製、加強監管溝通機製、完善跨境監管機製等部分。
1月25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保險資金投資銀行資本補充債券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發〔2019〕7號),規範保險資金投資銀行資本補充債券,明確了保險資金投資銀行發行的二級資本債券應當具有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A級或者相當於AAA級的長期信用級別,投資的商業銀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應當具有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級或者相當於AA+級以上的長期信用級別,並對發行人的條件作出了嚴格的限製,包括最新經審計的總資產不低於10000億元人民幣,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國內信用評級評定AAA級或相當於AAA級的長期信用級別等。
1月29日,銀保監會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9年第1號),從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內控製度、健全監管機製、明確市場準入標準等方麵,建立了銀保監會銀行業反洗錢工作的基本框架,係統規定了法人機構設立、分支機構設立、變更股權、變更注冊資本、調整業務範圍和增加業務品種、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許可情形下的反洗錢審查標準。
2月25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有關工作的通知》(銀保監發[2019]8號),要求銀行創新信貸產品,服務實體經濟,加快處置不良資產,將盤活資金重點投向民營企業;保險機構要提升綜合服務水平,為民營企業貸款提供保證保險服務,為民營企業獲得融資提供增信支持;支持銀行保險機構通過資本市場補充資本,提高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2月26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加強保險公司中介渠道業務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19號),要求保險公司建立中介渠道業務管理製度體係,明確管理責任人;落實對中介渠道業務主體管控責任,加強資質管理、業務管理、檔案管理,及時報告發現的中介渠道業務主體違法違規行為;不得利用中介渠道主體開展違法違規活動;完善合規監督,重視保險公司中介渠道合規內審。
3月4日,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淨穩定資金比例信息披露辦法》(銀保監發〔2019〕11號),對經銀保監會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中國銀監會令2012年第1號)核準實施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銀行(簡稱“高級法銀行”)與(yu)非(fei)高(gao)級(ji)法(fa)銀(yin)行(xing)提(ti)出(chu)了(le)不(bu)同(tong)的(de)要(yao)求(qiu)。對(dui)於(yu)高(gao)級(ji)法(fa)銀(yin)行(xing),在(zai)定(ding)量(liang)信(xin)息(xi)方(fang)麵(mian),要(yao)求(qiu)其(qi)按(an)照(zhao)模(mo)板(ban)披(pi)露(lu)淨(jing)穩(wen)定(ding)資(zi)金(jin)比(bi)例(li)各(ge)項(xiang)目(mu)折(zhe)算(suan)前(qian)和(he)折(zhe)算(suan)後(hou)的(de)金(jin)額(e);在zai定ding性xing信xin息xi方fang麵mian,要yao求qiu其qi披pi露lu與yu淨jing穩wen定ding資zi金jin比bi例li有you關guan的de定ding性xing信xin息xi。對dui於yu非fei高gao級ji法fa銀yin行xing,采cai用yong簡jian化hua披pi露lu要yao求qiu,僅jin對dui淨jing穩wen定ding資zi金jin比bi例li及ji其qi分fen子zi(可用的穩定資金)、分母(所需的穩定資金)期末時點數值提出強製披露要求,對各明細項目數值及定性信息的披露未提出強製要求。
4月8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明確保險資產負債管理報告報送要求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98號),明確了保險資產負債管理報告的報送要求。從2019年nian第di一yi季ji度du起qi,各ge保bao險xian公gong司si需xu要yao開kai展zhan資zi產chan負fu債zhai管guan理li量liang化hua評ping估gu,按an要yao求qiu報bao送song季ji度du報bao告gao。各ge保bao險xian公gong司si應ying當dang編bian製zhi資zi產chan負fu債zhai管guan理li年nian度du報bao告gao,並bing於yu每mei年nian5月31日前,通過保險資產負債管理監管信息係統模塊上報。
4月28日,銀保監會發布《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問題解答第2號: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銀保監發〔2019〕22號),明確了保險公司投資銀行發行的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應當按照《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8號:信用風險最低資本》,計量交易對手違約風險的最低資本。
5月7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保險資金參與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和信用保護工具業務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121號),zhizaiyunxuheguifanbaoxianzijincanyuxinyongyanshengchanpinyewuxingwei,guidingbaoxianzijincanyuxinyongyanshengchanpinyewujinxianyuduichongfengxian,baoxianjigouxujubeiyanshengpinyunyongnengli、信用風險管理能力;明確業務開展既要遵守銀保監會對於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監管規定,也要遵守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要求保險機構製定相應的管理製度和操作流程,監測並定期評估風險,向銀保監會報送月度、季度和年度報告。
5月8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開展“鞏固治亂象成果 促進合規建設”工作的通知》(銀保監發〔2019〕23號),明確了2019年整治工作主要包括四項任務:一是夯實亂象整治工作的思想根基;二是鞏固亂象整治工作成果;三是持續推動重點領域問題整治;四是開展強內控促合規建設。
6月19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保險資金投資集合資金信托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144號),要求保險機構投資集合資金信托,應當完善決策程序和授權機製、配備獨立的信托投資專業責任人、完善持續評價機製等,並明確了保險資金不得投資單一資金信托,不得投資結構化集合資金信托的劣後級受益權。
6月28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修訂<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問題解答第1號:償付能力監管等效框架協議過渡期內的香港地區再保險交易對手違約風險因子>的通知》(銀保監發〔2019〕30號),對2018年6月發布的《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印發〈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問題解答第1號:償付能力監管等效框架協議過渡期內的香港地區再保險交易對手違約風險因子〉的通知》(銀保監發〔2018〕34號),明確將過渡期內香港地區合格再保險機構分入內地直保公司業務時適用的再保險信用風險因子方案期限再延長一年,截止至2020年6月30日。
7月12日,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股權托管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9年第2號),規定商業銀行應委托依法設立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符(fu)合(he)一(yi)定(ding)條(tiao)件(jian)的(de)區(qu)域(yu)性(xing)股(gu)權(quan)市(shi)場(chang)運(yun)營(ying)機(ji)構(gou)或(huo)其(qi)他(ta)股(gu)權(quan)托(tuo)管(guan)機(ji)構(gou)管(guan)理(li)其(qi)股(gu)權(quan)事(shi)務(wu),並(bing)與(yu)托(tuo)管(guan)機(ji)構(gou)簽(qian)訂(ding)符(fu)合(he)法(fa)律(lv)規(gui)定(ding)的(de)服(fu)務(wu)協(xie)議(yi)。為(wei)貫(guan)徹(che)落(luo)實(shi)《商業銀行股權托管辦法》,同日,銀保監會發布了《關於做好<商業銀行股權托管辦法>實施相關工作的通知》,要求商業銀行應全麵進行股權托管,並做好股權確權工作,原則上2020年6月底前股權確權比例不低於80%,2021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股權確權工作。
7月19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商業銀行發行優先股補充一級資本的指導意見(修訂)》(銀保監發〔2019〕31號),刪除了關於非上市銀行發行優先股應申請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係統掛牌公開轉讓股票的要求,強調要遵守遵守《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辦法》及有關監管指引的規定,做到合法規範經營、股份集中托管、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以及年度財務報告應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7月24日,銀保監會印發《保險資產負債管理監管暫行辦法》(銀保監發〔2019〕32號),要求各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資產負債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資產負債管理體係,持續提升資產負債管理水平;部分資產負債管理職責可以由保險集團履行,資產配置、賬戶管理等相關職能可以委托給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第三方機構;各保險公司應當及時監測資產負債匹配狀況,防範資產負債錯配風險;總資產低於一千億元的財產保險公司可以不設立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由資產負債管理執行委員會履行相應職責並承擔相應責任。
8月2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聯合發布《關於銀行在證券交易所參與債券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19〕81號),明確了擴大在證券交易所參與債券交易的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國有大型商業銀行、股份製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在華外資銀行、境內上市的其他銀行,要求銀行應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在證券交易所參與債券現券的競價交易。
8月6日,銀保監會、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版權局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工作的通知》(銀保監發〔2019〕34號),立足於當前銀行保險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形成的經驗和存在的困難,提出了以“優化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服務體係”、“加強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服務創新”、“健全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管理”、“完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保障工作”為主的相關政策措施,以進一步促進銀行保險機構加大對知識產權運用的支持力度,擴大知識產權質押融資。
8月23日,銀保監會印發《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銀保監辦發〔2019〕179號),從業務準入、經營規則、業務退出、監督管理等方麵,對銀行機構代銷保險業務提出了全麵要求。
8月25日,銀保監會印發《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銀保監發〔2019〕35號),從完善關聯方認定標準、科學製定監管指標、加強穿透監管、完善內控和問責機製、加強信息披露、強化監管職能等方麵加強保險公司的關聯交易監管,強化保險公司的內控管理。
8月30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完善人身保險業責任準備金評估利率形成機製及調整責任準備金評估利率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182號),重(zhong)點(dian)從(cong)兩(liang)個(ge)方(fang)麵(mian)對(dui)人(ren)身(shen)保(bao)險(xian)業(ye)責(ze)任(ren)準(zhun)備(bei)金(jin)評(ping)估(gu)利(li)率(lv)形(xing)成(cheng)機(ji)製(zhi)進(jin)行(xing)完(wan)善(shan),一(yi)是(shi)強(qiang)化(hua)評(ping)估(gu)利(li)率(lv)的(de)趨(qu)勢(shi)性(xing)調(tiao)整(zheng),二(er)是(shi)強(qiang)化(hua)評(ping)估(gu)利(li)率(lv)形(xing)成(cheng)機(ji)製(zhi)的(de)組(zu)織(zhi)保(bao)障(zhang)。
9月12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銀保監會聯合發布《關於深入開展“信易貸”支持中小微企業融資的通知》(發改財金〔2019〕1491號),從信息歸集共享、信用評價體係、“信易貸”產品創新、風險處置機製、地方支持政策、管(guan)理(li)考(kao)核(he)激(ji)勵(li)等(deng)方(fang)麵(mian)提(ti)出(chu)具(ju)體(ti)措(cuo)施(shi),破(po)解(jie)銀(yin)行(xing)企(qi)業(ye)信(xin)息(xi)不(bu)對(dui)稱(cheng)難(nan)題(ti),督(du)促(cu)和(he)引(yin)導(dao)金(jin)融(rong)機(ji)構(gou)加(jia)大(da)對(dui)中(zhong)小(xiao)微(wei)企(qi)業(ye)信(xin)用(yong)貸(dai)款(kuan)的(de)支(zhi)持(chi)力(li)度(du),緩(huan)解(jie)中(zhong)小(xiao)微(wei)企(qi)業(ye)融(rong)資(zi)難(nan)融(rong)資(zi)貴(gui)等(deng)問(wen)題(ti),提(ti)高(gao)金(jin)融(rong)服(fu)務(wu)實(shi)體(ti)經(jing)濟(ji)的(de)能(neng)力(li)。
9月19日,財政部、農業農村部、銀保監會和林草局聯合發布《關於加快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財金〔2019〕102號),明確了加快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主要目標、保障措施等。
10月9日,銀保監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了《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補充規定》,從“堅持從嚴監管的原則”、“要求(地方)監督管理部門要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做好轄內融資擔保公司名稱規範管理工作”、“對《融資擔保責任餘額計量辦法》的有關條款做出補充規定”三個方麵對《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83號)進行了補充完善。
10月18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204號),要求切實結構性存款存在產品運作管理不規範問題,保持現行監管政策的延續性,並對結構性存款和理財業務進行了明確的區分。
10月18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加強商業保理企業監督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205號),從依法合規經營、加強監督管理、穩妥推進分類處置、嚴把市場準入關、壓實地方監管責任、優化營商環境六個方麵指導各地加強商業保理企業的事中、事後監管。
10月31日,銀保監會公布《健康保險管理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9年第3號),對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06年8月7日發布的《健康保險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6 年第8號)進行了修訂。新的《健康保險管理辦法》共九章七十二條,主要從調整對象和主旨、產品規範與監管、銷售與經營監管、健康管理與合作、信息技術與健康保險、擴大適用範圍六大方麵進行了修訂,將於12月1日開始實施。
11月1日,國家稅務總局、銀保監會聯合發布《關於深化和規範“銀稅互動”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9〕113號),從“深化”和“規範”兩方麵提出具體舉措,推動“銀稅互動”按照規範提升的軌道。一是繼續擴大受惠企業範圍,二是積極推進銀稅數據直連,三是不斷提升“銀稅互動”信貸服務效率,四是規範“銀稅互動”正常秩序。
11月4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銀行保險機構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體製機製建設的指導意見》(銀保監發〔2019〕38號),從“體製”、“機製”、“監管”和“行業自律”4個方麵進一步夯實銀行保險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主體責任。
11月22日,銀保監會印發《關於商業銀行資本工具創新的指導意見(修訂)》(銀保監發〔2019〕42號),調tiao整zheng了le資zi本ben工gong具ju觸chu發fa事shi件jian名ming稱cheng和he其qi他ta一yi級ji資zi本ben工gong具ju觸chu發fa條tiao件jian,規gui定ding資zi本ben工gong具ju損sun失shi吸xi收shou順shun序xu,明ming確que了le減jian記ji應ying為wei永yong久jiu減jian記ji和he商shang業ye銀yin行xing資zi本ben工gong具ju發fa行xing的de相xiang關guan要yao求qiu。
11月25日,銀保監會印發《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辦法(試行)》(銀保監發〔2019〕43號),要求對各商業銀行和商業保險機構的“黨的領導、股東治理、董事會治理、監事會和高管層治理、風險內控、關聯交易治理、市場約束、其他利益相關者治理”等八個方麵進行公司治理監管評估。
11月29日,銀保監會發布了《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淨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9年第5號),對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淨資本、風險資本的計算要求和監管標準進行了詳細的規定。該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11月29日,銀保監會公布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9年第4號),放寬了外資人身保險公司股比限製,將外資人身險公司外方股比放寬至51%,並為2020年適時全麵取消外方股比限製預留製度空間;放寬了外資保險公司準入條件,不再對“經營年限30年”“代表機構”等相關事項作出規定;要求外資保險公司至少有1家經營正常的保險公司作為主要股東,進一步明確主要股東的責任和義務,保障外資保險公司持續健康運行;刪除了關於外資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管理等相關條款。
12月6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明確取消合資壽險公司外資股比限製時點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230號),明確了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取消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合資保險公司的外資比例限製,合資壽險公司的外資比例可達100%。
12月10日,銀保監會、商務部、國家外彙管理局聯合發布《關於完善外貿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銀保監發〔2019〕49號),要求銀行保險機構進一步深化改革、優化結構、回歸本源、專注主業,將服務外貿發展作為服務實體經濟的重要著力點;鼓勵銀行保險機構立足外貿發展趨勢,以市場需求為導向,豐富產品服務類型,提升外貿金融服務質效;要求銀行保險機構深化對貿易背景真實性審核意義的認識;推動銀行保險機構加強全麵風險管理;鼓勵銀行保險機構在戰略目標、體製機製、管理製度、資源配置、能力建設等方麵加大對外貿金融業務的支持力度。
12月16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將澳門納入保險資金境外可投資地區的通知》(銀保監發〔2019〕48號),將澳門納入保險資金境外可投資的地區。
12月18日,銀保監會公布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9年第6號),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修改的內容進行相應的修改,納入了近年發布的外資銀行市場準入開放事項。
12月19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回避工作的指導意見》(銀保監發〔2019〕50號),明確履職回避工作的對象範圍、回hui避bi方fang式shi和he程cheng序xu,區qu分fen關guan鍵jian人ren員yuan和he普pu通tong人ren員yuan,重zhong點dian抓zhua好hao對dui關guan鍵jian人ren員yuan的de親qin屬shu回hui避bi管guan理li,推tui動dong機ji構gou加jia強qiang製zhi度du機ji製zhi建jian設she,明ming確que內nei外wai部bu回hui避bi懲cheng戒jie措cuo施shi,適shi當dang增zeng強qiang製zhi度du彈dan性xing。
12月24日,銀保監會發布《中國銀保監會現場檢查辦法(試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9年第7號),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deng)上(shang)位(wei)法(fa)的(de)規(gui)定(ding),適(shi)應(ying)監(jian)管(guan)架(jia)構(gou)調(tiao)整(zheng)要(yao)求(qiu),加(jia)強(qiang)頂(ding)層(ceng)設(she)計(ji),總(zong)結(jie)以(yi)往(wang)現(xian)場(chang)檢(jian)查(zha)實(shi)踐(jian)經(jing)驗(yan),厘(li)清(qing)現(xian)場(chang)檢(jian)查(zha)職(zhi)責(ze),規(gui)範(fan)現(xian)場(chang)檢(jian)查(zha)程(cheng)序(xu),確(que)保(bao)檢(jian)查(zha)流(liu)程(cheng)的(de)完(wan)整(zheng)性(xing)和(he)一(yi)致(zhi)性(xing),銀(yin)保(bao)監(jian)會(hui)做(zuo)好(hao)銀(yin)行(xing)業(ye)和(he)保(bao)險(xian)業(ye)現(xian)場(chang)檢(jian)查(zha)工(gong)作(zuo)奠(dian)定(ding)了(le)製(zhi)度(du)基(ji)礎(chu)。
12月25日,銀保監會發布《銀行保險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9年第8號),規定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後及時開展對舉報的調查工作,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對被舉報的違法行為作出書麵調查意見,並及時書麵告知舉報人,但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該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12月26日,銀保監會發布《中國銀保監會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9年第9號),主要著眼於持續推進簡政放權、進一步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係、提升相關股權監管規則一致性、進一步做好銀行業對外開放工作,同時結合監管實際對部分行政許可事項審批條件予以優化調整,進一步提升準入監管質效。
12月26日,銀保監會發布《中國銀保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9年第10號),允許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同時設立分行和外資法人銀行、取消外國銀行來華設立營業性機構需滿足的總資產要求、放寬中外合資銀行中方主要股東選擇範圍;將外資銀行部分董事、高gao管guan人ren員yuan任ren職zhi資zi格ge核he準zhun和he分fen行xing開kai業ye審shen批pi權quan限xian進jin一yi步bu下xia放fang或huo調tiao整zheng,取qu消xiao管guan理li型xing支zhi行xing行xing長chang任ren職zhi資zi格ge核he準zhun審shen批pi,縮suo短duan兩liang級ji審shen批pi事shi項xiang的de審shen批pi時shi限xian,簡jian化hua外wai資zi銀yin行xing赴fu境jing外wai發fa債zhai的de部bu分fen申shen請qing材cai料liao要yao求qiu;anzhaozhongwaiyizhiyuanze,zaixiangguanxukezhangjiezhong,xiangyingzengjialeguquanguanlijifanxiqianhefankongburongzishenzhadeyaoqiu,jinyibuqianghualeshenshenjianguan,bingduigudongbiangengdeneihanjinxingxiuding;明確“國務院在自由貿易試驗區等特定區域對行政許可事項另有規定的,應依照其規定。
12月30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進一步做好銀行業保險業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238號),明ming確que了le銀yin保bao監jian會hui及ji其qi派pai出chu機ji構gou應ying將jiang反fan洗xi錢qian和he反fan恐kong怖bu融rong資zi審shen查zha工gong作zuo作zuo為wei銀yin行xing保bao險xian機ji構gou市shi場chang準zhun入ru環huan節jie的de前qian置zhi要yao求qiu並bing納na入ru機ji構gou日ri常chang監jian管guan工gong作zuo範fan圍wei;同時,在現場檢查工作中重點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控製度建立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要求各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於每年度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按照相關模板向銀保監會或屬地銀保監局報送上年度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年度報告並填報相關附件。
12月30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推動銀行業和保險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銀保監發〔2019〕52號),明確提出到2025年,實現金融結構更加優化,形成多層次、廣覆蓋、有差異的銀行保險機構體係;公司治理水平持續提升,基本建立中國特色現代金融企業製度;完善服務實體經濟和人民群眾生活需要的金融產品體係,精準有效防範化解銀行保險體係各類風險。
2020年1月3日,銀保監會公布《中國銀保監會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20年第1號),明ming確que了le規gui範fan性xing文wen件jian的de定ding義yi和he範fan圍wei,評ping估gu論lun證zheng和he征zheng求qiu意yi見jian的de要yao求qiu,規gui範fan性xing文wen件jian的de解jie釋shi與yu清qing理li機ji製zhi,完wan善shan了le合he法fa性xing審shen核he和he集ji體ti審shen議yi製zhi度du,強qiang調tiao文wen件jian印yin發fa形xing式shi和he公gong開kai發fa布bu要yao求qiu。該gai辦ban法fa自zi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月14日,銀保監會發布《中國銀保監會信訪工作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20年第2號),主要從“堅持促進機構融合業務整合”、“堅持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堅持事要解決加強源頭治理”和“堅持便利群眾切實減輕訪累”四方麵提升銀保監會信訪工作的科學性、規範性和有效性。該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月14日,銀保監會發布《銀行業保險業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20年第3號),明確了消費投訴事項、投訴處理程序,規定了銀行保險機構的職責,完善了投訴處理製度機製,強化了監管督查和對外披露。該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月20日,銀保監會公布《信托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20年第4號),明確了信托公司股東、信托公司、監管部門三方主體從股權進入到退出各階段的股權管理職責,並取消了境外金融機構入股信托公司“總資產不少於10億美元”的要求。該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月21日,銀保監會印發《普通型人身保險精算規定》,調整了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等風險保障類產品的現金價值參數,下調了年金保險、多數躉交保險產品定價的平均附加費用率上限,提升了年金保險等長期儲蓄類產品的最低現金價值標準。同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強化人身保險精算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要(yao)求(qiu)保(bao)險(xian)公(gong)司(si)按(an)照(zhao)規(gui)定(ding)的(de)公(gong)式(shi)計(ji)算(suan)責(ze)任(ren)準(zhun)備(bei)金(jin)覆(fu)蓋(gai)率(lv),進(jin)一(yi)步(bu)強(qiang)化(hua)法(fa)定(ding)責(ze)任(ren)準(zhun)備(bei)金(jin)監(jian)管(guan),規(gui)範(fan)分(fen)紅(hong)險(xian)市(shi)場(chang)發(fa)展(zhan),並(bing)完(wan)善(shan)了(le)非(fei)現(xian)場(chang)監(jian)測(ce)機(ji)製(zhi)。
2020年1月23日,銀保監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醫保局聯合發布《關於促進社會服務領域商業保險發展的意見》(銀保監發〔2020〕4號),congkuodashangyejiankangbaoxiangonggei,tishengshangyebaoxianjigoucanyuyibaofuwuzhixiao,jiakuaifazhanshangyechangqihulibaoxian,cujinjiankangfuwuyefazhan,jiakuaifazhanshangyeyanglaobaoxian,shifangqitashehuifuwulingyushangyebaoxianxiaofeiqianli,wanshanbaoxianshichangtixidengfangmiancujinshehuifuwulingyushangyebaoxiandefazhan。
2020年2月7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推廣人身保險電子化回訪工作的通知》,在全國範圍內推廣人身保險電子化回訪,從從適用範圍、係統要求、身份驗證、質量管控等方麵對電子化回訪工作進行了規定:(1)明確了電子化回訪的概念和適用範圍,將電子化回訪的範圍擴展到所有應回訪的人身險新單業務,(2)規gui定ding了le保bao險xian公gong司si開kai展zhan電dian子zi化hua回hui訪fang的de條tiao件jian,包bao括kuo應ying具ju備bei的de信xin息xi係xi統tong和he管guan理li製zhi度du條tiao件jian,禁jin止zhi保bao險xian公gong司si通tong過guo第di三san方fang平ping台tai開kai展zhan回hui訪fang,確que保bao數shu據ju信xin息xi安an全quan;(3)要求保險公司保障投保人自主選擇回訪方式的權利,並采用有效的技術手段驗證客戶身份真實性;(4)對回訪內容、完成回訪、回訪質量管控等作出了規定,從防止銷售人員幹預回訪、問題件處理、回訪質量抽檢等方麵提出了要求;(5)明確了監管部門在對保險公司服務質量進行統計和評價時,認可電子化回訪的效力。
2020年2月11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進一步規範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是對原保監會2008年印發的《關於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8〕42號)的修訂。本次修訂重塑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業務監管框架,回歸業務本源,補齊監管短板,防範潛在風險。主要內容,一是明確開展條件,充實委托內容;二是回歸業務本源,取消產品備案;三是取消委托投資功能,規範管理費用;四是加強業務監管,防範潛在風險。
2020年2月14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務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15號),推動銀行業保險業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金融服務,助力打贏疫情防控的人民戰爭、總體戰、阻擊戰,更好地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2020年2月14日,證監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聯合發布《關於商業銀行、保險機構參與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國債期貨交易的公告》(〔2020〕12號),允許符合條件的試點商業銀行和具備投資管理能力的保險機構,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參與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國債期貨交易。
2020年2月19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財產保險公司產品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共四個部分,十二條規定:一是改進和完善產品監管機製;二是規範產品備案流程;三是提出有關工作要求;四是對《通知》的適用性和實施日期作出規定。
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9年1月10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證監會聯合發布了《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夥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8號),mingquelechuangtouqiyekeyixuanzeandanyitouzijijinhesuanhuozheanchuangtouqiyeniandusuodezhengtihesuanliangzhongfangshizhiyi,duiqigerenhehuorenlaiyuanyuchuangtouqiyedesuodejisuangerensuodeshuiyingnashuie: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夥人從該基金應 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 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創投企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夥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 “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1月15日,證監會發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信用衍生品指引》( 證監會公告〔2019〕第1號),明確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可以投資信用衍生品。
1月28日,證監會發布《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製的實施意見》(證監會公告〔2019〕第2號),正式確定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新設科創板,穩步試點注冊製,統籌推進發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基礎製度改革。
1月29日,銀保監會、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關於金融服務鄉村振興的指導意見》(銀發〔2019〕11號),對(dui)標(biao)實(shi)施(shi)鄉(xiang)村(cun)振(zhen)興(xing)戰(zhan)略(lve)的(de)三(san)個(ge)階(jie)段(duan)性(xing)目(mu)標(biao),明(ming)確(que)了(le)相(xiang)應(ying)階(jie)段(duan)內(nei)金(jin)融(rong)服(fu)務(wu)鄉(xiang)村(cun)振(zhen)興(xing)的(de)目(mu)標(biao),以(yi)及(ji)金(jin)融(rong)服(fu)務(wu)鄉(xiang)村(cun)振(zhen)興(xing)的(de)基(ji)本(ben)原(yuan)則(ze),並(bing)細(xi)化(hua)包(bao)括(kuo)銀(yin)行(xing)、證券、保險、期貨等各類金融子行業服務鄉村振興的具體舉措。
2月15日,證監會發布《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規定(2019修訂)》(證監會公告〔2019〕5號),對期貨公司的分類評價優化了加分指標,調整了扣分指標,完善了評價程序。
3月1日,證監會發布《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證監會令第153號)、《科創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證監會令第154號)、《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41號——科創板公司招股說明書》(證監會公告〔2019〕6號)、《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42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申請文件》(證監會公告〔2019〕7號),對發行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試點注冊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相關活動進行規範。同日,上海證券交易所連發《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上證發〔2019〕18號)、《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委員會管理辦法》(上證發〔2019〕19號)、《上海證券交易所科技創新谘詢委員會工作規則》(上證發〔2019〕20號)、《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實施辦法》( 上證發〔2019〕21號)、《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上證發〔2019〕22號)、《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交易特別規定》(上證發〔2019〕23號)、《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保薦書內容與格式指引》(上證發〔2019〕24號)、《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受理指引》(上證發〔2019〕25號)、《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盤後固定價格交易指引》(上證發〔2019〕26號)、《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上證發〔2019〕27號),在3月3日增發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上證發〔2019〕29號)、《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企業上市推薦指引》(上證發〔2019〕30號),又在3月15日發布了《科創板創新試點紅籌企業財務報告信息披露指引》(上證發〔2019〕32號),對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工作進行規範,建立健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製度,為發行人、保薦機構等提供了詳細的指引。
3月19日,上海證券交易所針對規範科創板投資者教育與適當性管理工作發布了《關於科創板投資者教育與適當性管理相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19〕33號)。
3月24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二)》(上證發〔2019〕36號),針對科創板發行上市審核問答進行補充完善。
4月4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公開發行自律委員會工作規則》(上證發〔2019〕41號),繼續完善科創板製度。
4月16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業務指引》(上證發〔2019〕46號),為科創板股票發行承銷的戰略投資者、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跟投、新股配售經紀傭金、超額配售選擇權以及發行程序與信息披露等事宜提供了指引。
4月30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聯合發布《科創板轉融通證券出借和轉融券業務實施細則》(上證發〔2019〕54號),明確了科創板證券出借及轉融券業務的標的證券範圍,提高了科創板證券出借、科創板轉融券業務效率,明確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中證金融可將自有或依法籌集的證券出借給證券公司,供其用於做市與風險對衝。
5月31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業務規範》(中證協發〔2019〕148號),對承銷商在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承銷業務進行自律管理。同日,又發布《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管理細則》(中證協發〔2019〕149號),對網下投資者參與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詢價和申購業務、證券公司開展科創板網下投資者推薦工作、擔任科創板首發股票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開展網下投資者管理工作等進行規範。
6月14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試行)》(上證發〔2019〕68號),明(ming)確(que)了(le)交(jiao)易(yi)機(ji)製(zhi)完(wan)善(shan)的(de)具(ju)體(ti)要(yao)求(qiu),細(xi)化(hua)嚴(yan)重(zhong)異(yi)常(chang)波(bo)動(dong)的(de)認(ren)定(ding)標(biao)準(zhun),公(gong)開(kai)了(le)異(yi)常(chang)交(jiao)易(yi)行(xing)為(wei)的(de)監(jian)控(kong)標(biao)準(zhun),壓(ya)實(shi)了(le)異(yi)常(chang)交(jiao)易(yi)行(xing)為(wei)的(de)監(jian)管(guan)責(ze)任(ren)。
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為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製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幹意見》(法發〔2019〕17號),為科創板並試點注冊製提出配套司法保障意見,明確發審環節欺詐民事責任認定標準、對證券金融犯罪分子嚴格控製緩刑適用等規定,從17條舉措提高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
6月21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關於科創板股票及存托憑證交易相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19〕71號),對在科創板上市時尚未盈利及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發行人的股票或存托憑證作出相應標識:(1)發行人尚未盈利的,其股票或存托憑證的特別標識為“U”;發行人首次實現盈利的,該特別標識取消;(2)發行人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其股票或存托憑證的特別標識為“W”;上市後不再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該特別標識取消。
6月10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科創板證券上市公告書內容與格式指引》(上證發〔2019〕65號),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的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的信息披露行為進行規範,並提供了內容與格式指引。
6月28日,證監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聯合發布《關於在科創板注冊製試點中對相關市場主體加強監管信息共享完善失信聯合懲戒機製的意見》,將監管信息查詢、失信信息推送共享、信用記錄應用作為科創板發行上市等的重要參考,對違法失信責任人員實施聯合懲戒。
7月5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及存托憑證收費事宜的通知》(上證發〔2019〕76號),明確了科創板股票盤後固定價格交易的經手費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主板股票競價交易經手費標準收取;科創板上市公司股東通過非公開轉讓、配售方式轉讓首發前股份的經手費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東股份協議轉讓經手費標準收取。
7月5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關於科創板股票暫不作為股票質押回購及約定購回交易標的證券的通知》(上證發〔2019〕77號),明確了科創板開板初期,科創板股票暫不作為股票質押回購及約定購回交易標的證券。
7月8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關於科創板發行人財務信息披露有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19〕78號),對科創板發行人財務信息披露進行規範。
7月12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科創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通用業務規則及業務指南目錄》(上證發〔2019〕79號),對科創板上市公司適用上市公司持續監管的業務規則和業務指南進行了補充。
8月23日,證監會發布《科創板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特別規定》(證監會公告〔2019〕19號),明確了科創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的營業收入指標執行下列標準:購買、出售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占科創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並明確科創公司發行股份的價格不得低於市場參考價的80%。
11月29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核規則》(上證發〔2019〕114號),對科創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或者重組上市的證券行為的標準條件、審核內容方式、審核程序等作出規定,對科創公司實施並購重組證券行為起到了指引作用。
6月4日,證監會發布《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2019)》,將期貨公司的設立注冊資本從3000萬元提升至1億元人民幣,更加細化了股東類型、股東資質,並強化了期貨公司的治理。
6月14日,證監會發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指引(試行)》(證監會公告〔2019〕15號),將可參與出借業務的公募基金範圍擴大至處於封閉期的股票型基金和偏股混合型基金(指基金合同明確約定股票投資比例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開放式股票指數基金及相關聯接基金、戰略配售基金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基金產品,增加了公募基金可供券源的規模,將一定程度地活躍融券市場。6月21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發布了與之配套的《證券投資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會計核算和估值業務指引(試行)》,支持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規範基金參與該業務的會計核算和估值業務。
6月22日,國家稅務總局、銀保監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司法部、民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製度改革方案》(發改財金〔2019〕1104號),明確了我國市場主體退出製度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提出了完善各類退出方式的製度建設任務以及相關的權益保障機製和配套政策,對於促進市場主體優勝劣汰、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和建設現代化市場經濟體係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7月5日,證監會發布《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證監會令第156號),進一步明確了分類管理,根據從事業務的風險及複雜程度,將證券公司分為專業類證券公司和綜合類證券公司量類;優化了對證券公司控股股東、主要股東的數量化指標要求;提出了單個非金融企業的持股比例,即原則上不得超過50%。同日,為配套實施《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證監會發布《關於實施〈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9〕16號),主要明確了兩方麵的內容:一是明確設立證券公司或者證券公司變更注冊資本、股權、5%以上股權的實際控製人等事項的申報文件要求。二是明確了實施《股權規定》的過渡期安排。對綜合類證券公司控股股東暫時達不到《股權規定》明確的資產規模等條件的,給予5年過渡期;5年後仍未達到要求的,不影響該證券公司開展證券經紀、證券投資谘詢、財務顧問、證券承銷與保薦等常規證券業務,但不得繼續開展股票期權做市、場外衍生品等高風險業務。
7月26日,證監會發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8號)及《關於實施〈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9]17號),完善指定媒介信息披露製度,優化信息披露的內容要求,強化信息披露監管約束引導機製。同日,證監會公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5號〈基金產品資料概要〉》(證監會公告[2019]18號),對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編製及披露行為進行規範。
9月12日,證監會發布《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監管指引》(證監會公告〔2019〕14號),mingquelezhengquanjiaoyisuofengxianjijinshizhizhengyongyumibuzhengquanjiaoyisuozhongdajingjisunshi,fangfanyuzhengquanjiaoyisuoyewuhuodongyouguandezhongdafengxianshigu,yibaozhengzhengquanjiaoyihuodongzhengchangjinxingdezhuanxiangjijin。
10月18日,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四十四條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2號》(證監會公告〔2019〕21號),明確了上市公司自控製權發生變更之日起36個月內,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構成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計算原則執行累計首次原則和預期合並原則。
10月19日,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2019修正)》(證監會令第159號),取消重組上市認定標準中的“淨利潤”指標,支持上市公司資源整合和產業升級,加快質量、提升速度;進一步縮短“累計首次原則”計算期間,上市公司實際控製人發生變更之日起3年後將其名下或關聯資產注入上市公司不再視為借殼;推tui進jin創chuang業ye板ban重zhong組zu上shang市shi改gai革ge,允yun許xu符fu合he國guo家jia戰zhan略lve的de高gao新xin技ji術shu產chan業ye和he戰zhan略lve性xing新xin興xing產chan業ye相xiang關guan資zi產chan在zai創chuang業ye板ban重zhong組zu上shang市shi,支zhi持chi深shen圳zhen建jian設she中zhong國guo特te色se社she會hui主zhu義yi先xian行xing示shi範fan區qu,服fu務wu科ke技ji創chuang新xin企qi業ye發fa展zhan,證zheng監jian會hui將jiang指zhi導dao深shen圳zhen證zheng券quan交jiao易yi所suo根gen據ju實shi踐jian情qing況kuang明ming確que相xiang關guan“符合國家戰略的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目錄指引;恢複重組上市配套融資,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可以同時募集部分配套資金,其定價方式按照現行相關規定辦理;加(jia)強(qiang)重(zhong)組(zu)業(ye)績(ji)承(cheng)諾(nuo)監(jian)管(guan),超(chao)期(qi)未(wei)履(lv)行(xing)或(huo)違(wei)反(fan)業(ye)績(ji)補(bu)償(chang)承(cheng)諾(nuo)的(de),證(zheng)監(jian)會(hui)可(ke)以(yi)對(dui)其(qi)采(cai)取(qu)相(xiang)應(ying)監(jian)管(guan)措(cuo)施(shi),最(zui)嚴(yan)可(ke)認(ren)定(ding)為(wei)不(bu)適(shi)當(dang)人(ren)選(xuan)。此(ci)外(wai),還(hai)簡(jian)化(hua)信(xin)息(xi)披(pi)露(lu)要(yao)求(qiu),上(shang)市(shi)公(gong)司(si)隻(zhi)需(xu)選(xuan)擇(ze)一(yi)種(zhong)中(zhong)國(guo)證(zheng)監(jian)會(hui)指(zhi)定(ding)報(bao)刊(kan)公(gong)告(gao)董(dong)事(shi)會(hui)決(jue)議(yi)、獨立董事意見。
10月19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外彙管理局、銀保監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明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創業投資基金和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財金規〔2019〕1638號),對《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第二條“創業投資基金、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相關規定另行製定”從監管層麵作了進一步補充,詳細列示了“創業投資基金”和“政府產業基金”享受特別扶持政策的條件,明確了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基金”和“政府產業基金”在接受金融機構資管產品及私募基金投資時,不視為一層資管產品,即不視為嵌套。
11月14日,證監會發布《H股公司境內未上市股份申請“全流通”業務指引》,對在香港聯合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境內股份有限公司境內未上市股份到香港聯交所上市流通行為進行規範。
11月22日,證監會發布《關於〈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五項“其他操縱期貨交易價格行為”的規定》(證監會令第160號),對構成操縱期貨交易價格違法行為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12月4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聯合發布《關於繼續執行滬港、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製和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公告2019年第93號),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和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12月6日,證監會發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管理人中管理人(MOM)產品指引(試行)》(證監會公告〔2019〕26號),mingquechanpindingyijiyunzuomoshi,jiedingcanyuzhutizhize,guanlirenlvxingfadingguanlirendeshoutuoguanlizhize,touziguwenyifatigongtouzijianyidengfuwu,guidingguanlirenjitouziguwenyingjubeixiangyingdeshengrennengli,yaoqiuguanlirenjianlijianquantouziguwenguanlizhidu,jiaqiangxinxipilu,jiaqiangliyichongtufangfanjifengxianguankong。
12月12日,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分拆所屬子公司境內上市試點若幹規定》(證監會公告〔2019〕27號),明確了上市公司分拆的條件、信息披露和決策程序要求。
12月20日,證監會發布《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2019年修訂)》(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61號),本次修訂主要涉及以下六方麵的內容:(1)優化市場結構,設立精選層;(2)優化發行製度,提升融資功能;(3)優化多層次資本市場有機聯係,建立轉板上市機製;(4)優化投資者結構,降低合格投資者門檻,引入長期所資金;(5)優化交易製度,提高市場效率;(6)優化監管製度,實施分類監管,提高違法成本。同日,證監會發布《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62號),共七章六十八條,規定了適用範圍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明確了差異化監管要求,建立了監管分工協作機製。
2020年1月13日,證監會發布《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定向發行說明書和發行情況報告書(2020年修訂)》(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20〕3號)、《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4號——定向發行申請文件(2020年修訂)》(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20〕4號)、《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9號——創新層掛牌公司年度報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20〕5號)、《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0號——基礎層掛牌公司年度報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20〕6號),1月17日又發布了《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1號——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說明書》(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20〕8號)、《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2號——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20〕9號),為新三板各項改革措施提供了詳細的配套規則。
2020年1月23日,證監會發布《證券公司風險控製指標計算標準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20〕10號),遵循“框架不變、風險導向、局部完善、寬嚴相濟”的原則,根據不同業務、產品的風險特征進行差異化調整,完善指標體係的科學性和完備性,進一步提升對證券公司資本配置的導向作用。
2020年2月14日,證監會發布《關於修改〈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的決定》、《關於修改〈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的決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20〕11號),就再融資製度部門條款進行調整:(1)精簡發行條件,拓寬創業板再融資服務覆蓋麵;(2)優化非公開製度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戰略投資者;(3)適當延長批文有效期,方便上市公司選擇發行窗口,將再融資批文有效期從6個月延長至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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