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金融監管動態回顧(上)

作者:張璿 緱玉龍

觀點

2019年,金融業的主題是“優化營商環境”、“深化市場改革”、“擴大對外開放”、“持續加強金融服務”······。“科創板”、“注冊製”、“《外商投資法》”等字眼早已不再陌生。庚子鼠年伊始,“新型冠狀病毒”給我國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造成了嚴重的威脅,也給我國的經濟發展蒙上了一層陰影。回首過往,用《雙城記》開篇那句“這是一個最壞的時代,也是一個最好的時代”來形容,再恰當不過。觀往以知來,本文將從不同的監管角度逐一回顧2019年以及截至目前的監管動態。

一、全國人大、黨中央、國務院

2019年2月14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若幹意見》,要求全國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解決金融機構對民營企業“不敢貸、不願貸、不能貸”問題,通過綜合施策,實現各類所有製企業在融資方麵得到平等待遇,切實做好對民營企業的金融服務工作。

3月1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6號),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簡稱“外資三法”)合而為一,在廢止“外資三法”的同時也為企業預留了5年的過渡期。

4月7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congyingzaolianghaofazhanhuanjing,pojierongzinanrongziguiwenti,wanshancaishuizhichizhengce,tishengchuangxinfazhannengli,gaijinfuwubaozhanggongzuo,qianghuazuzhilingdaohetongchouxietiaodengliugefangmian,tichule23條針對性更強、更實、更管用的新措施。

9月6日,國務院發布《關於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18號),為深刻轉變政府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you化hua服fu務wu改gai革ge,進jin一yi步bu加jia強qiang和he規gui範fan事shi中zhong事shi後hou監jian管guan,以yi公gong正zheng監jian管guan促cu進jin公gong平ping競jing爭zheng,加jia快kuai打da造zao市shi場chang化hua法fa治zhi化hua國guo際ji化hua營ying商shang環huan境jing,提ti出chu以yi下xia指zhi導dao意yi見jian:(1)將更多行政資源從從事前審批轉到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上來;(2)對各類市場主體一視同仁;(3)努力做到監管效能最大化、監管成本最優化、對市場主體幹擾最小化;(4)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麵實行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除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原則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檢查都應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進行;(5)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要按照鼓勵創新原則,留足發展空間,同時堅守質量和安全底線,嚴禁簡單封殺或放任不管;(6)推動行業協會商會建立健全行業經營自律規範、自律公約和職業道德準則,規範會員行為;(7)建立“吹哨人”、內部舉報人等製度,對舉報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重大風險隱患的有功人員予以重獎和嚴格保護等。

9月30日,國務院公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令第720號),為進一步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進行了相應修改。

10月17日,國務院發布《關於調整適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通知期限等事項規定的批複》(國函〔2019〕97號),同意在中國境內注冊並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期限、股東提案權和召開程序的要求統一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規定。

10月22日,國務院公布《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2號),首次對優化營商環境的目標、範圍、原則進行了明確界定,聚焦企業反映集中的“準入不準營”、市場退出障礙、“融資難、融資貴”、審批手續多時間長、執法檢查過多過頻等痛點難點問題,從體製機製層麵作出了明確規定,彌補了法規方麵的空白。

12月4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意見》,要求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保障民營企業依法平等使用資源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推動民營企業改革創新、轉型升級、健康發展,讓民營經濟創新源泉充分湧流,讓民營企業創造活力充分迸發,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中國夢作出更大貢獻。

12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9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7號,簡稱“2019年《證券法》”),本次修訂從2015年4月初次審議至今,共經四輪審議,曆時四年,終獲通過。2019年《證券法》從適用範圍、發行注冊製改革、信息披露、投資者保護等方麵進行了全麵的修改和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麵的內容:(1)擴大了適用範圍,將存托憑證明確規定為法定證券,將“證券衍生品種”的概念調整為“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產品”,並明確了“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產品”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2)全麵推行證券發行注冊製,將第九條“核準製”改為“注冊製”;(3)完善證券交易製度,將鎖定期的銜接與減持規則、短線交易規則進行調整,並刪除“暫停上市”環節並調整內幕信息知情人的範圍;(4)修改上市公司的收購,對權益變動相關規則進行調整,新增變更要約收購的禁止情形,延長收購上市公司股票後的鎖定期;(5)完善信息披露製度;(6)增設“投資者保護”機(ji)製(zhi),建(jian)立(li)上(shang)市(shi)公(gong)司(si)股(gu)東(dong)權(quan)利(li)代(dai)為(wei)行(xing)使(shi)征(zheng)集(ji)製(zhi)度(du),完(wan)善(shan)上(shang)市(shi)公(gong)司(si)現(xian)金(jin)分(fen)紅(hong)製(zhi)度(du),規(gui)定(ding)債(zhai)券(quan)持(chi)有(you)人(ren)會(hui)議(yi)和(he)債(zhai)券(quan)受(shou)托(tuo)管(guan)理(li)人(ren)製(zhi)度(du),建(jian)立(li)先(xian)行(xing)賠(pei)付(fu)的(de)賠(pei)償(chang)機(ji)製(zhi)及(ji)投(tou)資(zi)者(zhe)保(bao)護(hu)機(ji)構(gou)調(tiao)解(jie)製(zhi)度(du),並(bing)建(jian)立(li)代(dai)表(biao)人(ren)訴(su)訟(song)製(zhi)度(du);(7)大幅提高證券違法違規的處罰力度。2019《證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二、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等國務院組成部門及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9年4月3日,財政部、證監會、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於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公告2019年第52號),明確了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即CDR)試點階段涉及的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印花稅等相關事項的政策。

5月25日,國家外彙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存托憑證跨境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彙管理局公告[2019]8號),從存托憑證發行資金管理、存托憑證跨境轉換資金管理、存托憑證存托資金管理、統計與監督管理等方麵規範存托憑證跨境資金管理。

6月30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簡稱“發改委”)、商務部發布《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麵清單)(2019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第25號)和《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19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第26號),從正反兩方麵詳細列式外商可以和禁止投資的業務領域。

9月20日,財政部發布《國有金融資本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財金〔2019〕93號),對國有金融資本進行了分類,並從產權登記形式和內容、產權登記程序、產權登記監督和管理等方麵建立健全國有產權監管體製,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9月24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簡稱“發改委”)發布《企業債券簿記建檔發行業務指引》、《企業債券招標發行業務指引》(發改財金規〔2019〕1547號),規定企業債券發行參與人應建立健全完善的內控製度,製定並完善相關業務操作規程,防控企業債券發行過程中的潛在風險;要(yao)求(qiu)發(fa)行(xing)參(can)與(yu)人(ren)應(ying)按(an)規(gui)定(ding)或(huo)協(xie)議(yi)約(yue)定(ding)履(lv)行(xing)相(xiang)關(guan)義(yi)務(wu),未(wei)履(lv)行(xing)規(gui)定(ding)或(huo)協(xie)議(yi)約(yue)定(ding)的(de)相(xiang)關(guan)行(xing)為(wei)計(ji)入(ru)信(xin)用(yong)記(ji)錄(lu),並(bing)按(an)照(zhao)國(guo)家(jia)有(you)關(guan)規(gui)定(ding)納(na)入(ru)信(xin)用(yong)信(xin)息(xi)係(xi)統(tong),實(shi)施(shi)失(shi)信(xin)聯(lian)合(he)懲(cheng)戒(jie)。

9月28日,財政部發布《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2019年修訂)》(財金〔2019〕96號),根據專項資金的外延,對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及獎補、財政支持深化民營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綜合改革試點城市獎勵、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等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

10月16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彙管理局發布《關於進一步便利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2019〕240號),允許同一境外主體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和直接入市渠道下的債券進行非交易過戶,資金賬戶之間可以直接劃轉,同時同一境外主體通過上述渠道入市隻需備案一次。

10月24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國資委”)發布《關於進一步做好中央企業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考分規〔2019〕102號),積ji極ji支zhi持chi中zhong央yang企qi業ye控kong股gu上shang市shi公gong司si科ke學xue製zhi定ding股gu權quan激ji勵li計ji劃hua,完wan善shan股gu權quan激ji勵li業ye績ji考kao核he,健jian全quan股gu權quan激ji勵li管guan理li體ti製zhi,並bing重zhong點dian支zhi持chi科ke創chuang板ban上shang市shi公gong司si實shi施shi股gu權quan激ji勵li。

11月7日,國資委發布《關於以管資本為主加快國有資產監管職能轉變的實施意見》(國資發法規〔2019〕114號),緊緊圍繞“管資本”這條主線,從總體要求、重點措施、主要路徑、支撐保障四個維度,以管資本為主加快推進國有資產監管職能轉變。

11月8日,國資委發布《關於進一步推動構建國資監管大格局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資發法規〔2019〕117號),要求各級國資委要立足全麵履行國資監管職責,健全國資監管工作體係,完善工作機製,力爭用2-3年時間推動實現機構職能上下貫通、法規製度協同一致、行權履職規範統一、改革發展統籌有序、黨的領導堅強有力、係統合力明顯增強,加快形成國資監管一盤棋。

11月22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9]第4號),在應收賬款質押定義的基礎上,明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取消登記協議上傳要求;將初始登記期限、展期期限調整為“最短1個月,最長不超過30年”;增加各方法律責任條款,明確保證信息真實性的責任;在附則中增加其他動產和權利擔保交易登記的參照條款,滿足市場主體自發開展動產擔保交易登記的需求,包括但不限於融資租賃、保證金質押、存貨和倉單質押等。

11月25日,財政部發布《關於進一步明確國有金融企業增資擴股股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9〕130號),對國有金融企業的增資擴股涉及的資格審查、資產評估、信息披露、增資方式、報送材料等方麵的要求進行了明確。

11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發改委、財政部、證監會聯合發布《信用評級業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9〕第5號)),主要涵蓋四個方麵:(1)建jian立li市shi場chang化hua約yue束shu機ji製zhi。弱ruo化hua事shi前qian監jian管guan,信xin用yong評ping級ji機ji構gou完wan成cheng機ji構gou備bei案an後hou再zai向xiang相xiang關guan部bu門men申shen請qing業ye務wu資zi質zhi,有you助zhu於yu信xin用yong評ping級ji機ji構gou開kai展zhan充chong分fen的de市shi場chang競jing爭zheng(2)以事中、事後管理為重點。加強對信用評級機構在獨立性、透明度、利益衝突管理、評級程序規範等方麵的監管,要求信用評級機構進行充分信息披露,便於市場各方對信用評級機構的評級質量、評級技術、人員配備、從業經驗等做出比較和判斷;(3)健全符合管理實際的監管模式。基於現有監管格局,明確人民銀行為信用評級行業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證監會為業務管理部門,依法實施具體監管;(4)明確相關部門的監管權及各方法律責任。

2020年1月3日,國資委印發《有限合夥企業國有權益登記暫行規定》(國資發產權規[2020]2號),要求國家出資企業及其擁有實際控製權的各級子企業對有限合夥企業出資所形成的權益及其分布狀況進行登記。

2020年2月12日,財政部發布《關於加強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提高財政出資效益的通知》(財預〔2020〕7號),yaoqiuqianghuazhengfuyusuanduicaizhengchuzideyueshu,zhelitishengzhengfutouzijijinshiyongxiaoneng,shishizhengfutouzijijinquanguochengjixiaoguanli,jianquanzhengfutouzijijintuichujizhi,jinzhitongguozhengfutouzijijinbianxiangjuzhai,wanshanzhengfutouzijijinbaogaozhidu。

三、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法釋〔2019〕3號),就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中有關債權人權利行使等相關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規定。

4月28日,最高人民法法院發布《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五)》(法釋〔2019〕7號),就股東權益保護等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作出規定。

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於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9〕9號),明確規定了操作證券、期貨市場犯罪六種新的犯罪模式。

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簡稱“九民紀要”),共計12部分130條,內容涉及公司、合同、擔保、金融、破產等民商事審判的大部分領域,同時對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第三人撤銷之訴、民刑交叉等突出程序問題進行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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