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於2019年11月18日頒布《關於審理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奮劑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法釋﹝2019﹞16號”),“法釋﹝2019﹞16號”共九條,主要涉及刑法八個罪名,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以及相關已出台司法解釋等對“法釋﹝2019﹞16號”相關條款作出如下解讀,以供參考:
Ø “法釋﹝2019﹞16號”第一條:走私興奮劑目錄所列物質
本條涉及兩個罪名,罪名之一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另外一個罪名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一、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的構成要件為:
(一) 犯罪主體包括運動員、運(yun)動(dong)員(yuan)輔(fu)助(zhu)人(ren)員(yuan)或(huo)者(zhe)其(qi)他(ta)人(ren)員(yuan)。運(yun)動(dong)員(yuan)及(ji)輔(fu)助(zhu)人(ren)員(yuan)走(zou)私(si)興(xing)奮(fen)劑(ji)目(mu)錄(lu)所(suo)列(lie)物(wu)質(zhi),無(wu)論(lun)其(qi)是(shi)否(fou)以(yi)體(ti)育(yu)競(jing)賽(sai)中(zhong)非(fei)法(fa)使(shi)用(yong)為(wei)目(mu)的(de),隻(zhi)要(yao)涉(she)案(an)物(wu)質(zhi)屬(shu)於(yu)國(guo)家(jia)禁(jin)止(zhi)進(jin)出(chu)口(kou)的(de)貨(huo)物(wu)、物品且滿足法釋﹝2019﹞16號第一條所列情形之一,即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而運動員、運(yun)動(dong)員(yuan)輔(fu)助(zhu)人(ren)員(yuan)以(yi)外(wai)的(de)其(qi)他(ta)人(ren)還(hai)需(xu)具(ju)備(bei)在(zai)體(ti)育(yu)競(jing)賽(sai)活(huo)動(dong)中(zhong)以(yi)非(fei)法(fa)使(shi)用(yong)為(wei)目(mu)的(de)走(zou)私(si)興(xing)奮(fen)劑(ji)目(mu)錄(lu)所(suo)列(lie)物(wu)質(zhi)。從(cong)本(ben)案(an)的(de)適(shi)用(yong)主(zhu)體(ti)以(yi)及(ji)立(li)案(an)標(biao)準(zhun)推(tui)測(ce),本(ben)條(tiao)立(li)法(fa)重(zhong)點(dian)對(dui)象(xiang)為(wei)運(yun)動(dong)員(yuan)輔(fu)助(zhu)人(ren)員(yuan)。
本條涉及的“運動員”“運動員輔助人員”的定義,法釋﹝2019﹞16號第八條規定,對於是否屬於本解釋規定的“興奮劑”等專門性問題,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反興奮劑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出具的認定意見等證據材料作出認定。據此,參考《體育運動中興奮劑管製通則》附件中的名詞解釋,運動員是指體育社會團體注冊運動員,以及參加政府舉辦、授權舉辦或資助的體育比賽或賽事的運動員。運動員輔助人員是指為運動員參加體育訓練和比賽等提供幫助、指導的人員,包括教練員、隊醫、領隊、科研人員等。如果根據前述定義,對於非注冊運動員,不參加政府舉辦,授權舉辦或資助比賽的運動員不屬於法釋﹝2019﹞16號所指運動員。
(二) 犯罪對象為興奮劑目錄中所列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即僅走私興奮劑目錄中所列物質並不構成本罪,該物質同時還需為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和物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未經許可進出口國家限製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處罰。取得許可,但超過許可數量進出口國家限製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構成犯罪的,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購買的他人許可證,進出口國家限製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的,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處罰。因此,除商務部、國家海關總署等頒布的《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禁止出口貨物目錄》等文件、通知中規定的禁止進出口貨物和物品外,未取得許可證而進出口限製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的,例如蛋白同化製劑和肽類激素、安芬妮等麻醉藥品以及安非拉酮等刺激劑,隻要符合其他構成要件也構成本罪。
(三) 立案標準為:(1)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或者(2)用於或者準備用於未成年人運動員、殘疾人運動員的;或(3)用於或者準備用於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的;或(4)其他造成嚴重惡劣社會影響的情形。 與刑法中規定的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不同,法釋﹝2019﹞16號確定的立案標準為,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或者將此類走私物質用於或準備用於未成年人運動員、殘疾人運動員,即弱勢群體;或者用於或準備用於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即有惡劣社會影響;關於第(4)項規定的何為造成嚴重惡劣社會影響,“法釋﹝2019﹞16號”並無明確規定,有待於司法實踐中具體掌握。
(四) 量刑標準:構成本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該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二、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即雖然走私反興奮劑目錄中所列物質但並非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和物品,則根據法釋﹝2019﹞16號,此罪的構成要件為:
(一) 犯罪主體與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罪相同,包括運動員、運動員輔助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其他人還需具備在體育競賽活動中以非法使用為目的走私興奮劑目錄所列物質。
(二) 犯罪對象為興奮劑目錄中所列物質,但不包括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和物品。
(三) 立案標準為:(1)偷逃應繳稅額一萬元以上,應繳稅額包括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進出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的稅額, 此處需要注意的是,其他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偷逃應繳稅的起點是十萬元以上,而走私反興奮劑目錄中所列物質的偷逃應繳稅的起點僅為一萬元,降低了定罪的 “量化”標準;或者(2)一年內因走私被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一年內”是以因走私第一次受到行政處罰的生效之日與“又走私”行為實施之日的時間間隔計算確定;“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的走私行為,包括走私普通貨物、物品以及其他貨物、物品;“又走私”行為僅指走私興奮劑目錄所列物質。
(四) 量刑標準:視情節處以拘役直至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走zou私si罪zui存cun在zai單dan位wei犯fan罪zui主zhu體ti,如ru果guo單dan位wei犯fan罪zui的de,對dui單dan位wei判pan處chu罰fa金jin,並bing對dui其qi直zhi接jie負fu責ze的de主zhu管guan人ren員yuan和he其qi他ta直zhi接jie責ze任ren人ren員yuan,處chu三san年nian以yi下xia有you期qi徒tu刑xing或huo者zhe拘ju役yi;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Ø “法釋﹝2019﹞16號”第二條:非法經營興奮劑目錄所列物質
一、 本條係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非法經營罪的解釋,此罪的構成要件為:
(一) 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二) 主觀方麵應當具有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而故意為之。
(三) 客觀方麵表現為未經許可經營興奮劑目錄所列物質且涉案物質屬於法律、行(xing)政(zheng)法(fa)規(gui)規(gui)定(ding)的(de)限(xian)製(zhi)買(mai)賣(mai)的(de)物(wu)品(pin),擾(rao)亂(luan)市(shi)場(chang)秩(zhi)序(xu),情(qing)節(jie)嚴(yan)重(zhong)的(de)行(xing)為(wei)。結(jie)合(he)刑(xing)法(fa)第(di)二(er)百(bai)五(wu)十(shi)二(er)條(tiao),限(xian)製(zhi)買(mai)賣(mai)的(de)物(wu)品(pin)主(zhu)要(yao)是(shi)指(zhi),未(wei)經(jing)許(xu)可(ke)經(jing)營(ying)法(fa)律(lv)、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製買賣的物品。
2002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未取得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件和批準,非法生產、銷售鹽酸克侖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擾亂藥品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xiang)的(de)規(gui)定(ding),以(yi)非(fei)法(fa)經(jing)營(ying)罪(zui)追(zhui)究(jiu)刑(xing)事(shi)責(ze)任(ren)。該(gai)解(jie)釋(shi)第(di)六(liu)條(tiao)規(gui)定(ding),禁(jin)止(zhi)在(zai)飼(si)料(liao)和(he)動(dong)物(wu)飲(yin)用(yong)水(shui)中(zhong)使(shi)用(yong)的(de)藥(yao)品(pin),依(yi)照(zhao)國(guo)家(jia)有(you)關(guan)部(bu)門(men)公(gong)告(gao)的(de)禁(jin)止(zhi)在(zai)飼(si)料(liao)和(he)動(dong)物(wu)飲(yin)用(yong)水(shui)中(zhong)使(shi)用(yong)的(de)藥(yao)物(wu)品(pin)種(zhong)目(mu)錄(lu)確(que)定(ding)。該(gai)目(mu)錄(lu)中(zhong)包(bao)含(han)鹽(yan)酸(suan)克(ke)倫(lun)特(te)羅(luo)、沙丁胺醇、硫酸沙丁胺醇等腎上腺素受體激動劑、也包括性激素、蛋白同化激素、精神藥品等。
構成本罪除具備上述要件外,還需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刑法以及現有的司法解釋中我們並未找到針對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情節嚴重的認定,但通常情況下,應當考慮到非法經營數額、被行政處罰的次數以及是否造成嚴重後果等。
(四) 量刑標準: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Ø “法釋﹝2019﹞16號”第三條:組織未成年人、殘疾人在體育運動中非法使用興奮劑
一、 本條係對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的解釋,根據法釋﹝2019﹞16號,本罪的構成要件為:
(一) 犯罪主體為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刑法以及司法解釋中對於監護人、看kan護hu人ren並bing無wu明ming確que定ding義yi,民min法fa總zong則ze第di二er十shi六liu條tiao規gui定ding,父fu母mu是shi未wei成cheng年nian子zi女nv的de監jian護hu人ren,未wei成cheng年nian人ren的de父fu母mu已yi經jing死si亡wang或huo者zhe沒mei有you監jian護hu能neng力li的de,由you下xia列lie有you監jian護hu能neng力li的de人ren按an順shun序xu擔dan任ren監jian護hu人ren:(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cun)民(min)委(wei)員(yuan)會(hui)或(huo)者(zhe)民(min)政(zheng)部(bu)門(men)同(tong)意(yi)。但(dan)對(dui)於(yu)看(kan)護(hu)人(ren)現(xian)行(xing)法(fa)律(lv)法(fa)規(gui)中(zhong)均(jun)無(wu)規(gui)定(ding),已(yi)有(you)司(si)法(fa)判(pan)決(jue)對(dui)於(yu)看(kan)護(hu)人(ren)的(de)認(ren)定(ding)未(wei)有(you)定(ding)論(lun),例(li)如(ru),北(bei)京(jing)市(shi)房(fang)山(shan)區(qu)人(ren)民(min)法(fa)院(yuan)在(zai)2016年審理的龐X虐待被監管人罪一案(【2016】京0111刑初630號)中認為:“此種監護、看護職責通常是基於合同、雇傭、服務等關係確定,也可以通過口頭約定、誌願性的服務等形式確定。”特te別bie是shi對dui於yu教jiao師shi與yu學xue生sheng是shi否fou構gou成cheng看kan護hu關guan係xi分fen歧qi比bi較jiao大da。從cong反fan興xing奮fen劑ji案an件jian來lai看kan,監jian護hu人ren構gou成cheng本ben罪zui的de情qing況kuang比bi較jiao少shao,相xiang對dui而er言yan,看kan護hu人ren構gou成cheng本ben罪zui的de可ke能neng性xing比bi較jiao大da,但dan是shi教jiao練lian員yuan以yi及ji其qi他ta輔fu助zhu人ren員yuan能neng否fou構gou成cheng本ben罪zui,正zheng如ru教jiao師shi與yu學xue生sheng是shi否fou構gou成cheng看kan護hu關guan係xi,還hai有you待dai於yu司si法fa實shi踐jian中zhong個ge案an判pan定ding,我wo個ge人ren認ren為wei,教jiao練lian員yuan與yu未wei成cheng年nian隊dui員yuan及ji殘can疾ji人ren隊dui員yuan之zhi間jian被bei認ren定ding為wei構gou成cheng看kan護hu關guan係xi的de可ke能neng性xing比bi較jiao大da。
(二) 主zhu觀guan方fang麵mian為wei監jian護hu人ren或huo看kan護hu人ren應ying當dang具ju有you主zhu觀guan故gu意yi,以yi在zai體ti育yu運yun動dong中zhong非fei法fa使shi用yong興xing奮fen劑ji為wei目mu的de,如ru果guo監jian護hu人ren或huo看kan護hu人ren以yi為wei未wei成cheng年nian人ren或huo殘can疾ji人ren治zhi病bing或huo其qi他ta目mu的de而er給gei其qi使shi用yong了le含han有you興xing奮fen劑ji目mu錄lu中zhong規gui定ding物wu質zhi的de藥yao品pin、營養品等則不構成本罪。
除以在體育運動中非法使用興奮劑為目的外,監護人、看護人還應當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1. 強迫未成年人、canjirenshiyongde,cichuqiangtiaodeshiqiangpoweichengnianrenhuocanjirenshiyongbingfeiweichengnianrenhuocanjirenzhudongyaoqiushiyong,huozheweichengnianrenhuocanjirenweituojianhurenhuokanhurengoumaidengqingxing,gerenrenweicanjirenbutongyuweichengnianren,ruguobingfeizhilicanjierjinshizhiticanjidechengnianrenduiyushiyongxingfenjidehouguoyingdangzhixiao,erweichengnianrenyouyuqirenzhidexianzhicunzaiwufayuceshiyongxingfenjidehouguodekenengxing,yinci,duiyuqiangpoweichengnianrenshiyongxingfenjide,sifashiwuzhongyingdangcongyanzhangwo。
2. 引誘、欺騙未成年人、殘can疾ji人ren長chang期qi使shi用yong的de,不bu僅jin符fu合he引yin誘you和he欺qi騙pian的de情qing節jie而er且qie應ying當dang是shi長chang期qi使shi用yong,如ru上shang所suo述shu,考kao慮lv到dao未wei成cheng年nian人ren和he殘can疾ji人ren在zai智zhi力li上shang的de區qu別bie,個ge人ren認ren為wei應ying當dang在zai司si法fa實shi務wu中zhong區qu別bie對dui待dai。
3. 其他嚴重損害未成年人、殘疾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本項為兜底性條款,其他現階段無法單獨列舉的情形包含在第本項中。
(三) 量刑標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Ø “法釋﹝2019﹞16號”第四條:組織考生非法使用興奮劑
一、 本條係對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組織考試作弊罪的解釋,本罪的構成要件為:
(一) 犯罪主體為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 主觀方麵為具有主觀故意,以組織考生非法使用興奮劑為目的或者明知他人實施前款犯罪而為其提供興奮劑的。
(三) 本罪的適用範圍為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公務員錄用等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涉及的體育、體能測試等體育運動,即應當為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涉及體育、體能測試等體育運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所謂“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僅限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製定的法律所規定的考試,包括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cheng人ren高gao等deng學xue校xiao招zhao生sheng考kao試shi等deng國guo家jia教jiao育yu考kao試shi,中zhong央yang和he地di方fang公gong務wu員yuan錄lu用yong考kao試shi,國guo家jia統tong一yi組zu織zhi的de專zhuan業ye技ji術shu資zi格ge考kao試shi以yi及ji其qi他ta依yi照zhao法fa律lv由you中zhong央yang或huo者zhe地di方fa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以yi及ji行xing業ye組zu織zhi的de國guo家jia考kao試shi,如ru前qian述shu考kao試shi涉she及ji特te殊shu類lei型xing招zhao生sheng、特殊技能測試、麵試等考試,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四) 客觀方麵,僅要求犯罪人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有組織作弊的行為。所謂“組織”,是指倡導、發起、策劃、安排他人進行作弊的行為。本條對於組織考生的數量並無要求,參考(2019)皖04刑終222號、(2019)雲07刑終89號兩起組織考試作弊案中涉及到的考試作弊人數均為9人,即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對於人數並無明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中僅對“情節嚴重”的情形有人數要求,即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五) 另外,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在考試之前已經組織考生非法使用興奮劑,但在考試之前查獲,考生即使未參加考試,也構成本罪既遂。
(六) 量刑標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Ø “法釋﹝2019﹞16號”第五條:生產、銷售含有興奮劑目錄所列物質的食品
本條涉及兩個罪名,罪名之一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另外一個罪名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一、 構成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要件為:
(一) 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二) 客觀方麵表現為生產、銷(xiao)售(shou)含(han)有(you)興(xing)奮(fen)劑(ji)目(mu)錄(lu)所(suo)列(lie)物(wu)質(zhi)的(de)食(shi)品(pin),且(qie)該(gai)食(shi)品(pin)不(bu)符(fu)合(he)食(shi)品(pin)安(an)全(quan)標(biao)準(zhun),足(zu)以(yi)造(zao)成(cheng)嚴(yan)重(zhong)食(shi)物(wu)中(zhong)毒(du)事(shi)故(gu)或(huo)者(zhe)其(qi)他(ta)嚴(yan)重(zhong)食(shi)源(yuan)性(xing)疾(ji)病(bing)的(de),或(huo)對(dui)人(ren)體(ti)健(jian)康(kang)造(zao)成(cheng)嚴(yan)重(zhong)危(wei)害(hai)或(huo)者(zhe)有(you)其(qi)他(ta)嚴(yan)重(zhong)情(qing)節(jie)的(de),或(huo)者(zhe)後(hou)果(guo)特(te)別(bie)嚴(yan)重(zhong)的(de)。參(can)考(kao)《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死亡、重傷或輕傷達到一定人數等屬於後果特別嚴重,但此類情況在反興奮劑類案件中發生的概率較低,不再贅述。
(三) 立案標準為:根據“法釋﹝2019﹞16號”並結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 食品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2. 其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3. 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範圍濫用食品添加劑,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4. 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範圍濫用添加劑、農藥、獸藥等,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四) 量刑標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嚴重情節”是指:
1. 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2. 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較長的;
3. 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一年內曾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後果特別嚴重”是指: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二、 構成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要件為:
(一) 犯罪主體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二) 主觀方麵:對於生產者和銷售者的主觀方麵要求不同,生產者構成本罪並不需要明知係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而故意摻入,而銷售者構成本罪需具備明知是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銷售的。
(三) 客觀方麵表現為生產、銷售含有興奮劑目錄所列物質的食品,且該興奮劑目錄中所列物質係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本條規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2. 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中所列物質;
3. 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告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4. 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四) 量刑標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Ø “法釋﹝2019﹞16號”第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反興奮劑管理職權時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
本條係對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的解釋,本罪的構成要件為:
(一)第三百九十七條中規定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法釋﹝(2019﹞)16號”第六條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之外,還增加了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反興奮劑管理職權的單位的工作人員,明顯擴大了犯罪主體的範圍。
關(guan)於(yu)受(shou)委(wei)托(tuo)行(xing)使(shi)反(fan)興(xing)奮(fen)劑(ji)管(guan)理(li)職(zhi)權(quan)的(de)單(dan)位(wei)的(de)工(gong)作(zuo)人(ren)員(yuan)的(de)範(fan)圍(wei)並(bing)無(wu)明(ming)確(que)規(gui)定(ding),需(xu)要(yao)在(zai)今(jin)後(hou)司(si)法(fa)解(jie)釋(shi)或(huo)司(si)法(fa)實(shi)踐(jian)中(zhong)進(jin)一(yi)步(bu)明(ming)確(que),但(dan)一(yi)般(ban)理(li)解(jie)為(wei)具(ju)有(you)管(guan)理(li)職(zhi)責(ze)的(de)人(ren)員(yuan),像(xiang)教(jiao)練(lian)等(deng)運(yun)動(dong)員(yuan)輔(fu)助(zhu)人(ren)員(yuan)一(yi)般(ban)不(bu)包(bao)括(kuo)在(zai)內(nei)。
(二) 主觀方麵,濫用職權罪是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是指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濫用職權的行為,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反興奮劑管理職權時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而玩忽職守是過失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知道自己違反工作紀律、guizhangzhidu,bulvxingzhizeyiwuhuozheburenzhenlvxingzhizeyiwu,kenenghuifashengsunhaihouguo,danshiqiyinweishuhudayiermeiyouyujian,huozheshisuiranyijingyujiandaokenenghuifashengsunhaihouguo,danshiqipingjiezhezijidezhishihuozhejingyanerqingxinkeyibimiansunhaihouguodefashenghuozhefangrengaijieguofashengde。
(三) 客觀方麵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反興奮劑管理職權時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興奮劑違規事件,嚴(yan)重(zhong)損(sun)害(hai)國(guo)家(jia)聲(sheng)譽(yu)或(huo)者(zhe)造(zao)成(cheng)惡(e)劣(lie)社(she)會(hui)影(ying)響(xiang),因(yin)此(ci),本(ben)罪(zui)除(chu)了(le)實(shi)施(shi)行(xing)為(wei)外(wai),還(hai)需(xu)導(dao)致(zhi)一(yi)定(ding)的(de)損(sun)害(hai)後(hou)果(guo)。但(dan)現(xian)有(you)法(fa)律(lv)法(fa)規(gui)以(yi)及(ji)司(si)法(fa)解(jie)釋(shi)中(zhong)對(dui)於(yu)“嚴重興奮劑違規事件”、“嚴重損害國家聲譽”、“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均無明確定義,還有待於出台進一步解釋或在司法實踐中予以明確。
(四)量刑標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Ø “法釋﹝2019﹞16號”第七條:涉案物質屬於毒品、製毒物品等
根據本條規定如果涉案物質雖然是反興奮劑目錄中規定的物質,但同時也為毒品或製毒物品,則適用刑法中有關毒品、製毒物品等的相關規定。
Ø “法釋﹝2019﹞16號”第八條:“興奮劑”“興奮劑目錄所列物質”“體育運動”“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等專門性問題的定義
除上述關於運動員、運(yun)動(dong)員(yuan)輔(fu)助(zhu)人(ren)員(yuan)等(deng)的(de)定(ding)義(yi)外(wai),由(you)於(yu)反(fan)興(xing)奮(fen)劑(ji)目(mu)錄(lu)每(mei)年(nian)均(jun)有(you)更(geng)新(xin),並(bing)且(qie),除(chu)了(le)目(mu)錄(lu)中(zhong)明(ming)確(que)列(lie)出(chu)的(de)物(wu)質(zhi)外(wai),還(hai)包(bao)括(kuo)其(qi)可(ke)能(neng)存(cun)在(zai)的(de)鹽(yan)及(ji)光(guang)學(xue)異(yi)構(gou)體(ti)。因(yin)此(ci),本(ben)條(tiao)規(gui)定(ding)對(dui)於(yu)專(zhuan)門(men)性(xing)問(wen)題(ti),應(ying)當(dang)依(yi)據(ju)《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反興奮劑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出具的認定意見等證據材料作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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