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4日,銀保監會發布了最新修訂的《中國銀保監會信托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新《實施辦法》”),新《實施辦法》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現行《中國銀監會信托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現行《實施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5年6月(yue)發(fa)布(bu),對(dui)規(gui)範(fan)信(xin)托(tuo)業(ye)市(shi)場(chang)準(zhun)入(ru)工(gong)作(zuo)起(qi)到(dao)了(le)重(zhong)要(yao)的(de)作(zuo)用(yong)。為(wei)適(shi)應(ying)當(dang)前(qian)監(jian)管(guan)要(yao)求(qiu)和(he)行(xing)業(ye)新(xin)發(fa)展(zhan)階(jie)段(duan)需(xu)要(yao),銀(yin)保(bao)監(jian)會(hui)結(jie)合(he)前(qian)期(qi)市(shi)場(chang)準(zhun)入(ru)工(gong)作(zuo)實(shi)踐(jian),對(dui)現(xian)行(xing)《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出台了新《實施辦法》,著力於進一步強化監管引領,提升準入監管工作有效性。
經對比新《實施辦法》和現行《實施辦法》,本所律師認為,總體而言本次修改或新增的部分可以歸納為以下三類內容:
一、強化股東監管
1. 新《實施辦法》第六條明確信托公司股東管理、股東的權利義務等相關內容應按照有關規定納入信托公司章程。
新《實施辦法》第七條強化了非金融企業入股信托公司的資質要求,對擬成為信托公司控股股東的非金融企業,在盈利能力、淨資產比例、權益性投資餘額比例等方麵提出更嚴格的準入標準。該等規範我們理解是在部門法層麵對2018年一行兩會頒布的《關於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的進一步落實。
2. 新《實施辦法》第七條、第九條對信托公司股權質押進行了嚴格規範,進一步要求股東承諾不以所持有信托公司股權的受(收)益權等形式設立信托等金融產品。
3. 新《實施辦法》第九條強化了境外金融機構作為股東入股信托公司的資金來源審查要求,嚴格要求入股資金應為自有資金。
二、鼓勵信托公司開展本源業務,引導信托公司業務轉型發展
1. 新《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明確了信托公司根據新《實施辦法》可申請開辦的業務範圍和業務品種。
2. 新《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調整了信托公司申請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機構資格的準入條件,適當放寬了對信托公司經營年限和監管評級的要求。
3. 新《實施辦法》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一條補充了信托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相關的關聯交易、投資比例等內容,並調整了相關業務資格的準入條件。
三、引導信托公司強化合規經營理念,優化信托公司公司治理機製
1. 新《實施辦法》第五十四條、六十一條新增了信托公司合規總監任職資格條件及許可程序的內容。
2. 新《實施辦法》第五十九條強化了獨立董事監管,提高了獨立董事履職的獨立性,明確要求獨立董事在同一家信托公司任職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年。
總體而言,新《實施辦法》強化了與其他監管政策和指導意見等有效銜接,強化監管導向,引導信托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助推信托業轉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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