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征求意見稿)》解讀(二)

作者:佚名

觀點

一、立法基礎紮實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發布了一係列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等一係列重大方針政策,為《條例》的製定夯實了理論背景。

在《條例》頒布之前,吉林省、黑龍江省、陝西省等部分地方政府已經進行了地方立法,嚐試將營商環境優化工作法治化,所以對於《條例》的製定,立法已具備了相應的試點經驗。

國guo務wu院yuan辦ban公gong廳ting持chi續xu對dui部bu分fen地di方fang優you化hua營ying商shang環huan境jing典dian型xing做zuo法fa進jin行xing係xi統tong總zong結jie和he通tong報bao,同tong時shi連lian續xu兩liang年nian對dui試shi點dian城cheng市shi進jin行xing營ying商shang環huan境jing試shi評ping價jia,獲huo取qu了le相xiang關guan數shu據ju。立li法fa者zhe對dui於yu優you化hua營ying商shang環huan境jing的de有you效xiao經jing驗yan也ye已yi有you了le充chong分fen的de總zong結jie和he積ji累lei。

《條例》立足於理論和實踐相結合,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

二、堅持問題導向,回應現實急迫問題

就中國當前營商環境建設而言,有許多問題亟待解決,《條例》的製定,正是以這些“痛點”、“堵點”、“難點”為導向,例如《條例》規定:國家實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麵清單製度,市場準入負麵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依法平等進入。該規定正是為了破除當前我國營商環境中所遇到的“準入”的困境。又如知識產權保護一直是外國投資者非常關注的領域,為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條例》專設一條對該問題予以強調。

從以上例子可知,《條例》注重對現實急迫問題的回應,以問題為導向,直指改革的“痛點”、“堵點”、“難點”。

三、注意把握後發優勢,巧用他山之石

營商環境評估源於世界銀行,通過營商環境評估,世界銀行向世界各國和地區推介了許多優化營商環境的優秀經驗。而本次《條例》製定,也實際上借鑒了許多其他國家營商環境建設的成功經驗,化他山之石為我所用。《條例》這種充分吸收國際成功經驗的方法,把握住了後發優勢,減少了製度試錯成本,有助於促進我國營商環境優化的高效進行。

四、堅持鞏固改革成果,製度化優秀經驗

營(ying)商(shang)環(huan)境(jing)優(you)化(hua)是(shi)一(yi)個(ge)長(chang)期(qi)持(chi)續(xu)的(de)過(guo)程(cheng),針(zhen)對(dui)營(ying)商(shang)環(huan)境(jing)的(de)營(ying)造(zao),我(wo)國(guo)開(kai)展(zhan)了(le)廣(guang)泛(fan)的(de)實(shi)踐(jian)。在(zai)這(zhe)些(xie)優(you)化(hua)營(ying)商(shang)環(huan)境(jing)的(de)實(shi)踐(jian)過(guo)程(cheng)中(zhong),出(chu)現(xian)了(le)許(xu)多(duo)優(you)秀(xiu)的(de)改(gai)革(ge)經(jing)驗(yan)和(he)成(cheng)果(guo)。本(ben)次(ci)《條例》的製定,力圖將營商環境優化實踐中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製度化,使其固定下來,進而拓展到全國所有地區。《條例》的法律效力提高了市場主體對相應製度的可預測性,從而有助於激發微觀經濟主體的創造活力。

五、鼓勵持續創新,容忍合乎改革目的之嚐試

在《關於科技創新論述摘編》中習總書記談到:要在全社會積極營造鼓勵大膽創新、勇於創新、包容創新的良好氛圍,既要重視成功,更要寬容失敗。在《條例》總則部分專設“鼓勵改革”這(zhe)一(yi)條(tiao)款(kuan),正(zheng)是(shi)為(wei)了(le)給(gei)予(yu)改(gai)革(ge)創(chuang)新(xin)者(zhe)以(yi)充(chong)分(fen)的(de)試(shi)錯(cuo)空(kong)間(jian)。隻(zhi)有(you)改(gai)革(ge)創(chuang)新(xin)者(zhe)試(shi)過(guo)錯(cuo)才(cai)能(neng)試(shi)出(chu)對(dui),才(cai)能(neng)摸(mo)對(dui)石(shi)頭(tou)以(yi)過(guo)河(he),如(ru)果(guo)沒(mei)有(you)試(shi)錯(cuo)空(kong)間(jian),改(gai)革(ge)創(chuang)新(xin)者(zhe)便(bian)會(hui)止(zhi)步(bu)不(bu)前(qian)。《條例》設置的包容原則合乎改革目的,將為營商環境建設提供充分的試錯空間,將會激發改革創新者的創新熱情。

六、堅持政府主導,強化社會共治

營商環境優化說到底本質上還是一種政府改革,核心還是在於政府治理手段的變革,所以營商環境優化必須堅持政府主導。《條例》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營商環境優化職責和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在相關行業和領域的營商環境優化職責。

除為政府賦權外,《條例》還設置了社會參與和輿論監督製度,規定了行政機關在政策製定前需要征求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和中介機構意見,同時還明確了行業協會商會、中介服務機構、公gong用yong事shi業ye企qi業ye和he市shi場chang主zhu體ti需xu為wei損sun害hai營ying商shang環huan境jing的de行xing為wei應ying當dang承cheng擔dan法fa律lv責ze任ren。社she會hui共gong治zhi的de立li法fa原yuan則ze既ji保bao護hu市shi場chang主zhu體ti的de權quan利li,同tong時shi又you強qiang調tiao了le各ge相xiang關guan主zhu體ti承cheng擔dan的de對dui應ying責ze任ren,形xing成cheng了le權quan責ze平ping衡heng的de架jia構gou。《條例》設置的上述規定有利於增強社會公眾對營商環境優化工作的參與,有利於強化社會共治。

 


作者

作者動態

作者其他文章

相關領域

Copyright © 1998-2018 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 京ICP備11012394號
聯係我們 關注公眾號
聯係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