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征求意見稿)》的解讀(一) 概述

作者:張佳春韓翠晶何為

觀點

國家發改委於2019年7月14日發布了“關於《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就《條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該《條例》分為總則、市場主體、市場環境、政務服務、監管執法、法治保障、附則7章,共68條。


天達共和作為同時參與了部分世界銀行營商環境評價和中國營商環境評價工作的專業機構,亦有律師入選《條例》專家委員會。結合我們參與營商環境工作的經驗,深感《條例》充分借鑒了國際間的有效作法,總結了近年中國的實踐,具有獨到的創新性和包容性,將對各級政府的“放管服”改革起到引導與規製的雙重作用,一旦修訂實施,將能夠增強市場主體信心和獲得感。


《條例》第一章“總則”


首次在立法層麵確定了“營商環境”的概念,明確了立法目的,提出了優化營商環境的基本原則。


為了推動優化營商環境的工作進行,《條例》還確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推進優化營商環境的法定職責,同時設置了免責條款,鼓勵各級地方政府大膽嚐試改革。


為了鼓勵社會公眾參與和監督營商環境建設,《條例》還引入了社會參與和輿論監督機製。


最後,為了使營商環境優化工作製度化,《條例》確定了要建立營商環境定期評價體製,將優化營商環境改革作為一項長期工作,持續推進。


《條例》第二章“市場主體”


要求各方要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確保各類市場主體可以平等進入各行業、各領域、各業務,確保各類市場主體平等獲取各種生產要素,確保各市場主體平等參與招投標和政府采購活動。


為了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部分,《條例》強調國家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自主經營權、財產權、知識產權,明確要求行政機關、shiyedanweihejuyoushichangyoushidiweideqiangshishichangcanyuzhutibudetuoqianqiyezhangkuan,tongshiyaoqiugejirenminzhengfuwanshanyiyoudejiufenjiejuejizhi,yindaohebangzhushichangzhutiyifaweiquan。


《條例》第三章“市場環境”


借(jie)鑒(jian)世(shi)界(jie)銀(yin)行(xing)營(ying)商(shang)環(huan)境(jing)評(ping)價(jia)經(jing)驗(yan),從(cong)企(qi)業(ye)生(sheng)命(ming)全(quan)流(liu)程(cheng)周(zhou)期(qi)角(jiao)度(du)出(chu)發(fa),從(cong)企(qi)業(ye)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過(guo)程(cheng)中(zhong)的(de)三(san)個(ge)重(zhong)要(yao)方(fang)麵(mian)入(ru)手(shou),明(ming)確(que)了(le)各(ge)地(di)要(yao)營(ying)造(zao)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便(bian)利(li)、稅費辦理規範、公用事業便利、融資方便和吸引人才的市場環境。

在“便利生產經營”方麵,《條例》從企業開辦、投資項目審批、工程建設項目報建審批、登記財產、跨境貿易、辦理破產和企業變更和注銷七個方麵,對各級政府提出了明確的改革要求。


在“規範稅費辦理”方麵,《條例》要求各級政府和各級稅務機關,規範和優化稅務、社會保險費和涉企收費的辦理。


在“公用事業、融資和人才服務”方麵,《條例》要求公用事業企業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合理的價格提供相應的服務,明確了國家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並提出了要建立國家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


第四章“政務服務”


《條例》從“融合線上線下服務”、“提升政務服務水平”和“訴求處理與監督評價”三個方麵,結合各地優秀經驗,對各級政府的政務服務提出新的要求和標準。


對政務服務大廳、政務服務平台、政務服務數據共享交換、電子印章和電子證照,政務服務事項標準化、規範行政許可和備案、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證照分離”“多證合一”改革、減證便民、優化服務流程、審批服務便民化、規範審批中介服務、規範中介服務機構,以及政企溝通機製、訴求處理機製、政務服務監督、政務服務評價等目前各地的廣泛開展“放管服”創新實踐,《條例》提出了規範的指引。


第五章“監督執法”


《條例》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落實監管責任,創新監管方式,規範執法行為,踐行依法治國觀念。將包容審慎監管,“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互聯網 +監管”等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監督方法與措施,引入了營商環境建設的法律體係之中。


第六章“法治保障”


《條例》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法規政策製定與施行時,注意法規政策製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要對法規政策進行公平性審查,保障法規政策不排除、限製競爭。


《條例》要求有關機關在政策製定後,對本機關執行和製定的法規政策進行公布和解讀谘詢,使民眾及時知曉相關法規和政策,同時《條例》還(hai)要(yao)求(qiu)各(ge)方(fang)對(dui)法(fa)規(gui)政(zheng)策(ce)進(jin)行(xing)定(ding)期(qi)評(ping)估(gu)和(he)清(qing)理(li),保(bao)障(zhang)法(fa)規(gui)和(he)政(zheng)策(ce)的(de)合(he)法(fa)性(xing)和(he)實(shi)效(xiao)性(xing),並(bing)強(qiang)調(tiao)各(ge)級(j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及(ji)其(qi)有(you)關(guan)部(bu)門(men)注(zhu)意(yi)誠(cheng)信(xin),信(xin)守(shou)政(zheng)策(ce)承(cheng)諾(nuo),保(bao)障(zhang)市(shi)場(chang)主(zhu)體(ti)的(de)信(xin)賴(lai)利(li)益(yi)。


在法律責任部分,《條例》對政府、行業協會商會、中介服務機構、公用事業企業和市場主體的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設置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為營商環境優化增添法治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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