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我國第一個P2P網貸平台設立,作為互聯網金融代表的P2P網貸平台在中國正蓬勃發展。由於監管政策的變動及滯後,P2P網(wang)貸(dai)平(ping)台(tai)的(de)發(fa)展(zhan)出(chu)現(xian)了(le)許(xu)多(duo)亂(luan)象(xiang),從(cong)最(zui)早(zao)單(dan)純(chun)作(zuo)為(wei)溝(gou)通(tong)借(jie)款(kuan)人(ren)與(yu)出(chu)借(jie)人(ren)的(de)中(zhong)介(jie)機(ji)構(gou),到(dao)逐(zhu)漸(jian)產(chan)生(sheng)歸(gui)集(ji)資(zi)金(jin)自(zi)行(xing)投(tou)資(zi)的(de)金(jin)融(rong)機(ji)構(gou)屬(shu)性(xing),這(zhe)種(zhong)混(hun)亂(luan)的(de)發(fa)展(zhan)也(ye)產(chan)生(sheng)了(le)一(yi)係(xi)列(lie)刑(xing)事(shi)風(feng)險(xian)。
而更好地實現網貸平台的合規經營,規避相應的刑事風險,需要準確的了解當下P2P網貸平台的監管體係與尺度,以及分析在紛繁複雜的監管政策之下,不同運營模式下究竟存在哪些高發的刑事風險。
一、監管政策的發展與變化
根據筆者整理的相關政策文件,國家層麵針對P2P網貸平台的監管大致有以下四個階段,具體可參見下表:

(一)鼓勵發展階段
2014nianzhongguojingjizengsuquhuan,chuantongjinrongbumenduiyuzijinjiedaideshenhebiaozhunriquyange,hulianwangjinrongyoucideyijieshifazhan。deyiyuguangdazhongxiaoqiyehegerenjinrongxuqiuderiyizengchang,P2P網貸平台呈現出爆發式的增長。
此時的國家政策如國務院《關於積極推動“互聯網+”的指導意見》、《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規劃(2016-2020年)》都確立了促進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戰略態度。與此同時,由於監管政策缺位,P2P網貸平台的發展在不斷創新的同時也基本不受束縛,成為了滋生犯罪的溫床。
(二)風險發現階段
2015年以來,以國務院為核心的金融監管部門開始頻頻出台相關監管措施,力求將P2P網貸發展引導至規範的道路上。
2016年2月,國務院發布專門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強調“密切關注投資理財、非融資性擔保、P2P網絡借貸等新的高發重點領域。”
2016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印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2017年3月底前完成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並由人民銀行牽頭成立了“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互金整治辦”)具體負責。隨後同月,銀監會就出台了《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強調“對網貸機構相關數據進行排査摸底”,並由銀監會牽頭(現已由銀保監會繼承)成立了“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網貸整治辦”)具體負責。在這之後涉及網貸平台監管的政策研究、發布主要由互金整治辦及網貸整治辦負責。
(三)合規治理階段
2016年8月24日,銀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發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下文簡稱《暫行辦法》),確(que)立(li)了(le)網(wang)貸(dai)行(xing)業(ye)監(jian)管(guan)體(ti)製(zhi)及(ji)業(ye)務(wu)規(gui)則(ze),明(ming)確(que)了(le)網(wang)貸(dai)行(xing)業(ye)發(fa)展(zhan)方(fang)向(xiang),即(ji)落(luo)實(shi)信(xin)息(xi)中(zhong)介(jie)的(de)性(xing)質(zhi),為(wei)網(wang)貸(dai)行(xing)業(ye)的(de)規(gui)範(fan)發(fa)展(zhan)和(he)持(chi)續(xu)審(shen)慎(shen)監(jian)管(guan)提(ti)供(gong)製(zhi)度(du)依(yi)據(ju)。
此後,銀監會陸續發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信息披露指引》。至此,行業內稱為:“P2P網貸“1+3”(一個辦法、三個指引)監管體係正式形成。
而由於互聯網金融業態繁多、機構複雜、資金存管推進較慢、違規存量資金的消化需要時間等實際情況,計劃於2017年3月底結束的整治工作被迫延期。
2017年12月13日網貸整治辦向各地P2P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下發了《關於做好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應在2018年4月底前完成轄區內主要P2P機構的備案登記工作、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但由於情況複雜此次整改驗收工作也未能如期完成。
2018年8月13日,網貸整治辦下發《關於開展P2P 網絡借貸機構合規檢查工作的通知》,並發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合規檢查問題清單》,共涉及108項,業界通稱為“108條”。這一通知及問題清單的下發,標誌著全國範圍的整改驗收工作正式實質性開啟,並與之前的監管文件保持連續性。根據該《通知》要求,網貸平台合規檢查及備案工作原則上應於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四)良性退出階段
2018年6月起,各地P2P網貸平台頻頻爆雷,不僅引發一係列的社會事件,也導致了社會對於P2P網貸平台的信任危機。
2018年7月起,深圳、廣州、江蘇、上海、北京等地方互聯網金融協會陸續發布退出指引,覆蓋網貸機構退出原則、退出程序、退出方案的製定、材料上報和相關信息披露等要求。
2018年12月,網貸整治辦、互金整治辦聯合下發的《關於做好網貸機構分類處置和風險防範工作的意見》中更是進一步強調:“堅持以機構退出為主要工作方向、除部分嚴格合規的在營機構外,其餘機構能退盡退,應關盡關,加大整治工作的力度和速度。”
可見截止到目前,針對網貸平台的監管政策已經過渡到以實現機構“良性退出”的階段,主要目的在於降低網貸平台帶來的金融風險。這是因為P2P網貸平台的規模、存量、人數減少,一旦出現問題,影響範圍也會小很多。
綜上所述,關於P2P網貸平台的政策大致經曆了上述:鼓勵發展——發現問題——通過合規備案進行治理——治理存在難度,以降低存量為導向疏解風險的政策變化。
二、P2P網貸平台重點刑事風險透視
關於P2Pwangdaipingtaishejidexingshifengxian,suonenglianxiangdaodewangwangshipingtaijuanqianpaolusuoyinfadefeifaxishougongzhongcunkuanzuijijizizhapianzui,danyouyupingtaijingyingmoshidefuzaxingjijingyingguochengzhongshejiduozhongfalvzhuti,shijishejidezuiminggengweifuza,womenlvezuozhengli:
(一)信息中介模式

在zai信xin息xi中zhong介jie模mo式shi下xia,平ping台tai本ben身shen不bu經jing手shou出chu借jie人ren的de資zi金jin,構gou成cheng非fei法fa集ji資zi類lei犯fan罪zui的de可ke能neng性xing較jiao低di,也ye屬shu於yu相xiang關guan監jian管guan政zheng策ce所suo倡chang導dao的de經jing營ying模mo式shi。但dan是shi如ru果guo平ping台tai經jing營ying者zhe在zai幫bang助zhu借jie款kuan人ren宣xuan傳chuan推tui廣guang過guo程cheng中zhong存cun在zai違wei反fan規gui定ding虛xu假jia宣xuan傳chuan的de行xing為wei,根gen據ju《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可能涉嫌虛假廣告罪。
同(tong)時(shi),若(ruo)平(ping)台(tai)明(ming)知(zhi)借(jie)款(kuan)人(ren)宣(xuan)稱(cheng)的(de)融(rong)資(zi)項(xiang)目(mu),借(jie)款(kuan)目(mu)的(de)不(bu)真(zhen)實(shi),可(ke)能(neng)涉(she)嫌(xian)詐(zha)騙(pian)等(deng)犯(fan)罪(zui)行(xing)為(wei)而(er)仍(reng)然(ran)幫(bang)助(zhu)其(qi)發(fa)布(bu)相(xiang)關(guan)信(xin)息(xi),提(ti)供(gong)相(xiang)關(guan)的(de)技(ji)術(shu)支(zhi)持(chi)、實施網絡推廣行為等,還可能涉嫌《刑法修正案(九)》增設的“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幫助信息網絡活動罪”。
(二)信用中介模式

當P2P平ping台tai不bu滿man足zu於yu隻zhi充chong當dang出chu借jie人ren與yu借jie款kuan人ren之zhi間jian的de橋qiao梁liang與yu中zhong介jie,而er是shi通tong過guo自zi己ji或huo提ti供gong擔dan保bao方fang為wei借jie款kuan人ren提ti供gong信xin用yong擔dan保bao,並bing歸gui集ji資zi金jin形xing成cheng資zi金jin池chi,再zai進jin行xing相xiang應ying投tou資zi,則zeP2P平台自身將承擔極高的刑事風險。
1.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
P2P網貸平台因募集資金而私設資金池的“自融”行為,實際成為了金融機構,而P2Pwangdaipingtaibingwuxiangyingjinrongyewuzizhi,yincishuyudianxingdefeifaxishougongzhongcunkuanzuideshixingxingwei。erpingtaizaiguijizijinhouruocunzaisiyihuihuodengweiyongyushitijingyingdexingwei,jiangbeipingjiaweijuyou“非法占有的目的”,還將構成集資詐騙罪。
這兩個罪名屬於“信用中介”模式下P2P網(wang)貸(dai)平(ping)台(tai)的(de)典(dian)型(xing)刑(xing)事(shi)風(feng)險(xian),但(dan)在(zai)實(shi)務(wu)中(zhong),由(you)於(yu)互(hu)聯(lian)網(wang)金(jin)融(rong)的(de)創(chuang)新(xin)要(yao)求(qiu)與(yu)商(shang)業(ye)模(mo)式(shi)的(de)吸(xi)引(yin)力(li),以(yi)及(ji)如(ru)上(shang)所(suo)述(shu)監(jian)管(guan)政(zheng)策(ce)的(de)缺(que)位(wei)和(he)前(qian)後(hou)變(bian)化(hua),形(xing)成(cheng)資(zi)金(jin)池(chi)進(jin)行(xing)投(tou)資(zi)的(de)行(xing)為(wei)一(yi)定(ding)程(cheng)度(du)上(shang)成(cheng)為(wei)行(xing)業(ye)慣(guan)例(li),這(zhe)也(ye)是(shi)“合規治理”階段政策的整治重心。實踐中大部分以犯罪處理的平台隻是因為經營行為無法持續,而並非其本身構成犯罪的“自融行為”。足見法律與政策的嚴重脫節。
2. 騙取貸款罪、高利轉貸罪、貸款詐騙罪
一個P2P平台初始運營時往往無法吸納較多的投資人,資金回籠的周期太長導致P2P平台很可能存在著資金鏈斷裂的風險。於是,在這種情形下,P2Ppingtaihenyoukenengqiuzhuyuyinxing,yiyinxingdaikuanlaiwanchengziworongzi,buduandibuchongziyouzijin。yincitangruopingtaicaiyongqipianshouduanpianqudaikuanyibuchongzijinchihuoyongyiqitajingyingerzaochengsunshishi,zeshibigouchengpianqudaikuanzui,ruocunzaifeifazhanyouweimudezegouchengdaikuanzhapianzui,ruopianqudaikuanzhuyaoshiyizhuandaimouliweimude,zekegouchenggaolizhuandaizui。
3.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與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違規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P2P網貸已經成為了市麵上大量的互聯網投資平台的代名詞,但值得玩味的是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網貸”、“網絡借貸”、“P2P”、“股權眾籌”、“互聯網保險”、“支付”等字樣甚至都不能出現在相關平台之中,否則就應視為金融機構,必須申請牌照,納入監管。
P2P平台完成自我融資的方式,大量通過發行理財產品或公司“債券”實行,向社會的不特定公眾完成資本的補充,若P2P平台不存在相應的金融牌照與資質,卻實際以金融機構的名義進行經營標榜自己是一個“網貸平台”,亦可構成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若還存在違反相關規定發行股票、債券或存在欺詐手段發行股票、債券的行為,還將構成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違規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4. 洗錢類犯罪
P2P網絡借貸平台中的金融活動,從來不問資金來源,出借者或者投資者也不關心資金實際走向,因此若借款人的資金來源於犯罪行為,而P2P網貸平台且對巨額資金的不當來源存在一定認識,亦可構成洗錢罪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參考文獻:
1. 毛玲玲:《金融犯罪的實證研究——金融領域的刑法規範與司法製度反思》,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2. 劉憲權:《金融犯罪刑法學新論》,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
3. 塗龍科:《P2P 網貸與金融刑法危機及其應對》,載《湖南師範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16 年第1期。
4. 馬文玲、徐文進:《變型P2P網絡融資平台的刑事監管路徑》,載《人民司法》2018年第4期。
5. 竇一豪:《P2P 網貸平台“中介化”前後刑法適用的實證分析及反思》,東南大學2018年碩士論文。
6. 零壹智庫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P2P 網貸合規備案進度全景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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