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舊條例”)被視為繼《行政訴訟法》之後行政法治發展道路上的第二個裏程碑。在實施十年之後,終於迎來了首次修改。國務院於2019年4月15日正式公布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此ci次ci修xiu改gai涉she及ji的de內nei容rong多duo,幅fu度du大da,且qie對dui實shi踐jian中zhong遇yu到dao的de突tu出chu問wen題ti具ju有you較jiao強qiang的de針zhen對dui性xing,新xin條tiao例li可ke以yi說shuo是shi對dui十shi年nian來lai政zheng府fu信xin息xi公gong開kai的de實shi踐jian經jing驗yan成cheng果guo的de總zong結jie,在zai堅jian持chi“以公開為常態、以不公開為例外”的基礎上,進一步優化公開質量,對強化社會監督,推動法治建設具有重大意義。
一、細化政府信息公開主體
關於政府信息公開的負責機關,除了沿襲舊條例中“誰製作、誰公開;誰獲
取、誰公開”的規定外,新條例還對其他情況下的公開主體進行了細化規定: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可以在法律、法規授予的職權範圍內負責信息公開;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製作的政府信息,由牽頭製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二、整合政府信息公開範圍
對於政府信息公開範圍,新條例從體例上進行了調整,無論是主動公開還是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都屬於新條例第十六條所規定的“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而對於“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範圍,新條例采取排除法進行了界定,除條例所明確列舉的國家秘密、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信息、可能影響“三安全一穩定”的信息、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內部事務信息、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外,其他信息都屬於“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條例修訂明確將內部事務信息、過程性信息、xingzhengzhifaanjuanxinxilieweilekeyibugongkaidezhengfuxinxi。danzongtishang,xintiaoliyifangmianzengjialebuyugongkaideqingxing,yifangmianyoutongguopaichufamingquehuadingleyingdanggongkaidefanwei,jiweibuyugongkaidexinxitigonglefalvyiju,youzaishizhishangkuodaleyingdanggongkaidefanwei。
三、增加主動公開信息內容
對於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新條例第二十條進行了拓展。新增加的主動公開信息包括:機關職能、機構設置等政府機構的相關信息,行政處罰、行政強製的依據等相關信息,公務員招考的相關信息等。同時,第二十條還設置了兜底性條款:法律、法規、guizhangheguojiayouguanguidingguidingyingdangzhudonggongkaideqitazhengfuxinxi。zheyiguidingshizhengfuxinxigongkaitiaoliyuqitafalvguifanyoulegenghaodixianjie,rangyijuqitafalvguifanerzhudonggongkaidezhengfuxinxinenggoutongshishoudao《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範。
ciwai,xintiaolihaijianlileyishenqinggongkaixiangzhudonggongkaidezhuanhuajizhi,duogeshenqingrenjiutongyizhengfuxinxitichushenqingdehuozheshenqingrenjianyizhudonggongkaide,xingzhengjiguanjunkeyinarudaozhudonggongkaidefanwei。
四、完善信息公開申請的答複方式
新條例第三十六條將明確規定的政府信息公開方式增加到了7種,分別是:
(一)已主動公開的,告知獲取途徑;(二)可以公開的,予以公開;(三)不予公開的,予以告知;(四)信息不存的,予以告知;(五)不屬於本機關公開範圍的,予以告知並說明理由;(六)重複申請的,不予重複處理;(七)有you關guan法fa律lv法fa規gui有you特te別bie規gui定ding的de,告gao知zhi按an特te別bie規gui定ding辦ban理li。新xin條tiao例li對dui政zheng府fu信xin息xi公gong開kai答da複fu方fang式shi的de規gui定ding更geng加jia全quan麵mian,對dui於yu政zheng府fu信xin息xi公gong開kai中zhong的de不bu同tong情qing形xing,行xing政zheng機ji關guan可ke直zhi接jie依yi據ju該gai條tiao規gui定ding予yu以yi答da複fu。
五、取消信息公開申請的限製性條件
舊條例規定公民應當根據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但自舊條例實施以來,“三需要”的規定就飽受爭議。在政府信息公開實踐中,如果嚴格執行“三需要”,則公民的知情權會受到很大限製;如果不嚴格執行“三需要”,則“三需要”的設置可以說是名存實亡。盡管實踐中不乏因不符合“三需要”而不予公開的案例,但大多數情況下,行政機關已經很少直接以“三需要”作為不予公開的理由。新條例根據實際情況直接刪除了“三需要”的規定,充分體現了“以公開為常態、以不公開為例外”這一核心原則。
六、約束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權的濫用
國guo務wu院yuan注zhu意yi到dao在zai實shi踐jian中zhong大da量liang存cun在zai的de濫lan用yong政zheng府fu信xin息xi公gong開kai申shen請qing權quan的de行xing為wei,新xin條tiao例li針zhen對dui這zhe種zhong行xing為wei進jin行xing了le約yue束shu。新xin條tiao例li第di三san十shi五wu條tiao規gui定ding,申shen請qing人ren申shen請qing公gong開kai政zheng府fu信xin息xi的de數shu量liang、頻pin次ci明ming顯xian超chao過guo合he理li範fan圍wei,行xing政zheng機ji關guan可ke以yi要yao求qiu申shen請qing人ren說shuo明ming理li由you。行xing政zheng機ji關guan認ren為wei申shen請qing理li由you不bu合he理li的de,告gao知zhi申shen請qing人ren不bu予yu處chu理li。新xin條tiao例li第di四si十shi二er條tiao規gui定ding,申shen請qing人ren申shen請qing公gong開kai政zheng府fu信xin息xi的de數shu量liang、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針對申請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情況,新條例為行政機關提供了應對措施。雖然“合理範圍”dejiexianhaixuyaozaishijianzhongjinxingzongjie,danshangshutiaokuanyijingnenggouweixingzhengjiguanzaimianduimingxianbuhelidezhengfuxinxigongkaishenqingshitigongyigechukou,youzhuyuhuanjiexingzhengziyuandelangfei。
七、優化公開程序中的期限規定
新條例第三十一條明確了政府機關收到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節點。該條款分
別針對當麵提交、以郵寄方式提交、通過互聯網或者傳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進行了不同規定;對於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見的,新條例規定第三方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行政機關可自行決定是否公開;對於需要補正的公開申請,新條例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並且明確規定了答複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之日起計算;另外,新條例也將政府信息公開答複的期限由15個工作日延長到了20個工作日。
八、規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根據新條例的規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將進一步規範化。新條例第四十五條
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登記、審核、辦理、答複、guidangdegongzuozhidu,jiaqianggongzuoguifan。xintiaolidiwushitiaoguiding,quanguozhengfuxinxigongkaigongzuozhuguanbumenyingdanggongbuzhengfuxinxigongkaigongzuoniandubaogaotongyigeshi,bingshishigengxin。genjushangshuguiding,xingzhengjiguanyingdangjianquancongdengjidaoguidangdeyizhengtaoxinxigongkaigongzuozhidu,binganzhaoquanguotongyidegeshibianzhizhengfuxinxigongkaibaogao。
新、舊條例對照表:
舊條例 | 新條例 |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製定本條例。 |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設法治政府,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製定本條例。 |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國務院辦公廳是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國務院辦公廳是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是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的辦公廳(室)主管本係統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製度,並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製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五)本行政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製度,並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能是: (一)辦理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 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製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組織開展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審查; (五)本行政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
第五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 第五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和經濟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 |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規範化、標準化、信息化管理,加強互聯網政府信息公開平台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台與政務服務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在線辦理水平。 | |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批評和建議。 | |
第七條 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製。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協調機製。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機關的,應當與有關機關協商、確認,保證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經批準予以公開。 |
第八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 |
第二章 公開的範圍 | 第二章 公開的主體和範圍 |
第十三條 除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應當公開。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采取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方式。 | |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麵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 |
第十八條 行(xing)政(zheng)機(ji)關(guan)應(ying)當(dang)建(jian)立(li)健(jian)全(quan)政(zheng)府(fu)信(xin)息(xi)管(guan)理(li)動(dong)態(tai)調(tiao)整(zheng)機(ji)製(zhi),對(dui)本(ben)行(xing)政(zheng)機(ji)關(guan)不(bu)予(yu)公(gong)開(kai)的(de)政(zheng)府(fu)信(xin)息(xi)進(jin)行(xing)定(ding)期(qi)評(ping)估(gu)審(shen)查(zha),對(dui)因(yin)情(qing)勢(shi)變(bian)化(hua)可(ke)以(yi)公(gong)開(kai)的(de)政(zheng)府(fu)信(xin)息(xi)應(ying)當(dang)公(gong)開(kai)。 | |
第九條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 第十九條 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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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 (六)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麵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二)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係方式、負責人姓名;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五)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六)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製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七)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八)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 (九)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十一)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麵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二) 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三)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四)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四)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 第二十一條 除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政府信息外,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涉及市政建設、公共服務、公益事業、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會救助等方麵的政府信息;鄉(鎮)人民政府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貫徹落實農業農村政策、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運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宅基地使用情況審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籌資籌勞、社會救助等方麵的政府信息。 |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其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 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 |
第十三條 除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 |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製,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的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 第十四條 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第十五條 涉及商業秘密、gerenyinsidenggongkaihuiduidisanfanghefaquanyizaochengsunhaidezhengfuxinxi,xingzhengjiguanbudegongkai。danshi,disanfangtongyigongkaihuozhexingzhengjiguanrenweibugongkaihuiduigonggongliyizaochengzhongdayingxiangde,yuyigongkai。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審查機製,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行政機關不能確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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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 第三章 主動公開 |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確定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按照上級行政機關的部署,不斷增加主動公開的內容。 | |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機製,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或者其他互聯網政務媒體、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途徑予以公開。 第二十四條 gejirenminzhengfuyingdangjiaqiangyituozhengfumenhuwangzhangongkaizhengfuxinxidegongzuo,liyongtongyidezhengfuxinxigongkaipingtaijizhongfabuzhudonggongkaidezhengfuxinxi。zhengfuxinxigongkaipingtaiyingdangjubeixinxijiansuo、查閱、下載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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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政務服務場所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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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第十條 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政府信息,由製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可以由該派出機構、內設機構負責與所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有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製作的政府信息,由牽頭製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
第十八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第二十六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編製、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係、獲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係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編製、公布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係、獲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係電話、傳真號碼、互聯網聯係方式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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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依申請公開 | |
第二十七條 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含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 |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渠道,為申請人依法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 |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采用書麵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采用書麵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係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 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並采用包括信件、數據電文在內的書麵形式;采用書麵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係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於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申請人當麵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二)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yipingchangxinhandengwuxuqianshoudeyoujifangshitijiaozhengfuxinxigongkaishenqingde,zhengfuxinxigongkaigongzuojigouyingdangyushoudaoshenqingdedangriyushenqingrenqueren,querenzhiriweishoudaoshenqingzhiri; (三)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傳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 |
第三十四條 申(shen)請(qing)公(gong)開(kai)的(de)政(zheng)府(fu)信(xin)息(xi)由(you)兩(liang)個(ge)以(yi)上(shang)行(xing)政(zheng)機(ji)關(guan)共(gong)同(tong)製(zhi)作(zuo)的(de),牽(qian)頭(tou)製(zhi)作(zuo)的(de)行(xing)政(zheng)機(ji)關(guan)收(shou)到(dao)政(zheng)府(fu)信(xin)息(xi)公(gong)開(kai)申(shen)請(qing)後(hou)可(ke)以(yi)征(zheng)求(qiu)相(xiang)關(guan)行(xing)政(zheng)機(ji)關(guan)的(de)意(yi)見(jian),被(bei)征(zheng)求(qiu)意(yi)見(jian)機(ji)關(guan)應(ying)當(dang)自(zi)收(shou)到(dao)征(zheng)求(qiu)意(yi)見(jian)書(shu)之(zhi)日(ri)起(qi)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公開。 | |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行政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期限內答複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複的合理期限並告知申請人。 | |
第二十一條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複: (一)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係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 第三十條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ge)工(gong)作(zuo)日(ri)內(nei)一(yi)次(ci)性(xing)告(gao)知(zhi)申(shen)請(qing)人(ren)作(zuo)出(chu)補(bu)正(zheng),說(shuo)明(ming)需(xu)要(yao)補(bu)正(zheng)的(de)事(shi)項(xiang)和(he)合(he)理(li)的(de)補(bu)正(zheng)期(qi)限(xian)。答(da)複(fu)期(qi)限(xian)自(zi)行(xing)政(zheng)機(ji)關(guan)收(shou)到(dao)補(bu)正(zheng)的(de)申(shen)請(qing)之(zhi)日(ri)起(qi)計(ji)算(suan)。申(shen)請(qing)人(ren)無(wu)正(zheng)當(dang)理(li)由(you)逾(yu)期(qi)不(bu)補(bu)正(zheng)的(de),視(shi)為(wei)放(fang)棄(qi)申(shen)請(qing),行(xing)政(zheng)機(ji)關(guan)不(bu)再(zai)處(chu)理(li)該(gai)政(zheng)府(fu)信(xin)息(xi)公(gong)開(kai)申(shen)請(qing)。 第三十六條 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複: (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三)行政機關依據本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 (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係方式; (六)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複、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 (七)所申請公開信息屬於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
第二十二條 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 | 第三十七條 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於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並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
第三十八條 行(xing)政(zheng)機(ji)關(guan)向(xiang)申(shen)請(qing)人(ren)提(ti)供(gong)的(de)信(xin)息(xi),應(ying)當(dang)是(shi)已(yi)製(zhi)作(zuo)或(huo)者(zhe)獲(huo)取(qu)的(de)政(zheng)府(fu)信(xin)息(xi)。除(chu)依(yi)照(zhao)本(ben)條(tiao)例(li)第(di)三(san)十(shi)七(qi)條(tiao)的(de)規(gui)定(ding)能(neng)夠(gou)作(zuo)區(qu)分(fen)處(chu)理(li)的(de)外(wai),需(xu)要(yao)行(xing)政(zheng)機(ji)關(guan)對(dui)現(xian)有(you)政(zheng)府(fu)信(xin)息(xi)進(jin)行(xing)加(jia)工(gong)、分析的,行政機關可以不予提供。 | |
第三十九條 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並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內容為要求行政機關提供政府公報、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行政機關可以告知獲取的途徑。 | |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麵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麵通知第三方。 | 第三十二條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麵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機關不予公開。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麵告知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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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複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複。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複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如需延長答複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複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複。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複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需要延長答複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行政機關更正。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 第四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可以要求行政機關更正。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審核屬實的,應當予以更正並告知申請人;不(bu)屬(shu)於(yu)本(ben)行(xing)政(zheng)機(ji)關(guan)職(zhi)能(neng)範(fan)圍(wei)的(de),行(xing)政(zheng)機(ji)關(guan)可(ke)以(yi)轉(zhuan)送(song)有(you)權(quan)更(geng)正(zheng)的(de)行(xing)政(zheng)機(ji)關(guan)處(chu)理(li)並(bing)告(gao)知(zhi)申(shen)請(qing)人(ren),或(huo)者(zhe)告(gao)知(zhi)申(shen)請(qing)人(ren)向(xiang)有(you)權(quan)更(geng)正(zheng)的(de)行(xing)政(zheng)機(ji)關(guan)提(ti)出(chu)。 |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 第四十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及行政機關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anzhaoshenqingrenyaoqiudexingshitigongzhengfuxinxi,kenengweijizhengfuxinxizaitianquanhuozhegongkaichengbenguogaode,keyitongguodianzishujuyijiqitashidangxingshitigong,huozheanpaishenqingrenzhayue、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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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製定。 |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 行政機關收取信息處理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製定。 |
第二十八條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 第四十三條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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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多個申請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機關提出公開申請,且該政府信息屬於可以公開的,行政機關可以納入主動公開的範圍。 對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申請人認為涉及公眾利益調整、xuyaogongzhongguangfanzhixiaohuozhexuyaogongzhongcanyujuecede,keyijianyixingzhengjiguanjianggaixinxinaruzhudonggongkaidefanwei。xingzhengjiguanjingshenherenweishuyuzhudonggongkaifanweide,yingdangjishizhudonggongkai。 | |
第四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登記、審核、辦理、答複、歸檔的工作製度,加強工作規範。 | |
第四章 監督和保障 | 第五章 監督和保障 |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製度、社會評議製度和責任追究製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製度、社會評議製度和責任追究製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
第三十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負責對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第四十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指導和監督檢查,對行政機關未按照要求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需要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的,依法向有權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公民、farenhuozheqitazuzhirenweixingzhengjiguanweianzhaoyaoqiuzhudonggongkaizhengfuxinxihuozheduizhengfuxinxigongkaishenqingbuyifadafuchulide,keyixiangzhengfuxinxigongkaigongzuozhuguanbumentichu。zhengfuxinxigongkaigongzuozhuguanbumenzhazhengshushide,yingdangyuyiducuzhenggaihuozhetongbaop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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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定期進行培訓。 | |
第三十一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本行政機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本級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
第三十二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四)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 第五十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行政機關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情況; (三)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被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四)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各級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還應當包括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和責任追究結果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統一格式,並適時更新。 |
第三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 第五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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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製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 第五十二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製度、機製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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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 第五十三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能;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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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 第六章 附則 |
第三十六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 第五十四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
第三十七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條例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製定。
| 第五十五條 教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境保護、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公開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規定執行。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可以製定專門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公共企事業單位未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規定公開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申訴,接受申訴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訴人。 |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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