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監管步入新時代——淺析《外商投資法》

作者:馬麗紅 陳權

觀點

2019315日,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外商投資法》”),《外商投資法》將自202011日起實施。這意味著《外商投資法》將取代《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下稱“外資三法”)成為中國利用外資的基礎性法律。

 

2018年是改革開放40周年,習近平總書記發出了將改革開放進行到底的動員令,並多次指出“中國開放的大門不會關閉,隻會越開越大。”本次《外商投資法》的通過,將為新一輪高水平對外開放提供法治保障。

 

早在2015年,商務部便起草了《外國投資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共十一章,170條,而《外商投資法》已縮減至六章,42條,篇幅的大幅度減少,這與《外商投資法》是一部促進法、保護法和管理法的定位有著很大關係[1]。與《外國投資法(草案征求意見稿)》相比,《外商投資法》對諸多問題都是作原則性和一般性的規定,涉及具體相關問題則需適用比如公司法、勞動法、稅法和外彙管理法等具體部門法相關規定。

 

本文將對最終通過的《外商投資法》與曆次提審草案相比的主要變化,重點內容、亮點以及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影響進行梳理和簡要分析。

 

一、三次審議草案的主要變化

 

《外商投資法(草案)》於2018122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一審稿”),於2019129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審議(“二審稿”),於201938日提請全國人大審議(“上會稿”),並於315日通過(“通過稿”),共曆經三次審議。最終經全國人大表決通過的《外商投資法》全文共分為六章,即總則、投資促進、投資保護、投資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42條。針對三次審議作出的修訂涉及的主要變化梳理如下:




《外商投資法(草案)》(一審稿)

20181223日)

《外商投資法(草案)》(二審稿)

2019129日)

《外商投資法(草案)》(摘要)

201938日上會稿)

《外商投資法》(2019315日通過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了le進jin一yi步bu擴kuo大da對dui外wai開kai放fang,積ji極ji促cu進jin外wai商shang投tou資zi,保bao護hu外wai商shang投tou資zi合he法fa權quan益yi,推tui動dong形xing成cheng全quan麵mian開kai放fang新xin格ge局ju,促cu進jin社she會hui主zhu義yi市shi場chang經jing濟ji健jian康kang發fa展zhan,製zhi定ding本ben法fa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推動形成全麵開放新格局,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規範外商投資管理,推動形成全麵開放新格局,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是指外國的自然人、企業和其他組織(以下稱外國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投資活動,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項目、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增加投資;

 

(二)外國投資者通過並購方式取得中國境內企業的股份、股權、財產份額或者其他類似權益;

 

(三)外國投資者通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在中國境內投資。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國投資者投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經登記注冊設立的企業。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是指外國的自然人、企業其他組織(以下稱外國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投資活動,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項目、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增加投資;

 

(二)外國投資者通過並購方式取得中國境內企業的股份、股權、財產份額或者其他類似權益;

 

(三)外國投資者通過法律、行政法規單獨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項目;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資。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國投資者投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經登記注冊設立的企業。



第三條   國家堅持對外開放基本國策,鼓勵外國投資者依法在中國境內投資,提升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

 

國家實行高水平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資促進機製,營造穩定、透明、可預期的投資環境。

第三條   國家堅持對外開放基本國策,鼓勵外國投資者依法在中國境內投資,提升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

 

國家實行高水平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資促進機製,營造穩定、透明、可預期和公平競爭投資市場環境。

第三條   國家堅持對外開放基本國策,鼓勵外國投資者依法在中國境內投資。

 

國家實行高水平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資促進機製,營造穩定、透明、可預期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四條   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麵清單管理製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外國投資者待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前款所稱負麵清單,是指國家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麵清單由國務院發布或者批準發布。

第四條   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麵清單管理製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外國投資者待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前款所稱準入前國民待遇,是指在企業設立、取得、擴大等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於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所稱負麵清單,是指國家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準入特別管理措施。國家對負麵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

負麵清單由國務院發布或者批準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外國投資者待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麵清單管理製度。

 

前款所稱準入前國民待遇,是指在企業設立、取得、擴大等投資準入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於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所稱負麵清單,是指國家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準入特別管理措施。國家對負麵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

 

負麵清單由國務院發布或者批準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外國投資者準入待遇更優惠規定的,從其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在中國境內進行投資活動的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七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開展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開展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資促進

第九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同等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

第九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同等適用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同等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

第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依法等適用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


第十條   製定與外商投資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應當聽取外商投資企業的意見和建議。

 

與外商投資有關的規範性文件、司法判決,應當依法及時公布。

第十條   製定與外商投資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應當聽取采取適當方式征求外商投資企業的意見和建議。

 

與外商投資有關的規範性文件、司法判決裁判文書等,應當依法及時公布。



第十二條   國家與其他國家和地區、國際組織建立多雙邊投資促進合作機製,加強投資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十二條   國家與其他國家和地區、國際組織建立多邊、雙邊投資促進合作機製,加強投資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十三條   國家根據對外開放需要,在特定區域內實行外商投資試驗政策措施,促進外商投資。

 

國務院可以設立特殊經濟區域,促進外商投資,擴大對外開放。

第十三條   國家根據對外開放需要,設立特殊經濟在特定區域,或者在部分地區實行外商投資試驗政策措施,促進外商投資

 

國務院可以設立特殊經濟區域,促進外商投資,擴大對外開放。

第十三條   國家根據需要,設立特殊經濟區域,或者在部分地區實行外商投資試驗試驗性政策措施,促進外商投資,擴大對外開放。


第十四條   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采取優惠措施,鼓勵和引導外國投資者在特定行業、領域、地區投資。

第十四條   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采取優惠措施,鼓勵和引導外國投資者在特定行業、領域、地區投資,並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的規定給予優惠。


第十四條   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鼓勵和引導外國投資者在特定行業、領域、地區投資,並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的規定享受給予優惠待遇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平等參與標準化工作,標準製定應當強化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

 

國家製定的強製性標準平等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


第十五條   國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參與標準化工作,製定工作,強化標準製定應當強化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

 

國家製定的強製性標準平等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


第十六條   國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公平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政府采購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平等對待。

第十六條   國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通過公平競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政府采購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平等對待。


第十六條   國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通過公平競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政府采購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平等對待。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權限內製定外商投資促進政策。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在法定權限內製定外商投資促進和便利化政策措施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則,進一步提高外商投資服務水平。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編製和公布外商投資指引,為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服務和便利。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則,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優化政務服務,進一步提高外商投資服務水平。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編製和公布外商投資指引,為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服務和便利。

第三章 投資保護

第二十條   國家對外商投資不實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對外商投資實行征收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並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第二十條   國家對外商外國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外商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並及時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第二十一條   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出資、利潤、資本收益、知識產權使用費、依法獲得的補償或者賠償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幣或者外彙自由轉出。

第二十一條   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出資、利潤、資本收益、資產處置所得、知識產權許可使用費、依法獲得的補償或者賠償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幣或者外彙自由彙入或者彙出。

第二十一條   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出資、利潤、資本收益、資產處置所得、知識產權許可使用費、依法獲得的補償或者賠償、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幣或者外彙自由彙入或者、彙出。


第二十二條   國(guo)家(jia)依(yi)法(fa)保(bao)護(hu)外(wai)國(guo)投(tou)資(zi)者(zhe)和(he)外(wai)商(shang)投(tou)資(zi)企(qi)業(ye)的(de)知(zhi)識(shi)產(chan)權(quan),保(bao)護(hu)知(zhi)識(shi)產(chan)權(quan)權(quan)利(li)人(ren)和(he)相(xiang)關(guan)權(quan)利(li)人(ren)的(de)合(he)法(fa)權(quan)益(yi),鼓(gu)勵(li)基(ji)於(yu)自(zi)願(yuan)原(yuan)則(ze)和(he)商(shang)業(ye)規(gui)則(ze)開(kai)展(zhan)技(ji)術(shu)合(he)作(zuo)。

 

外商投資過程中技術合作的條件由投資各方協商確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製轉讓技術。

第二十二條   國家依法保(bao)護(hu)外(wai)國(guo)投(tou)資(zi)者(zhe)和(he)外(wai)商(shang)投(tou)資(zi)企(qi)業(ye)的(de)知(zhi)識(shi)產(chan)權(quan),保(bao)護(hu)知(zhi)識(shi)產(chan)權(quan)權(quan)利(li)人(ren)和(he)相(xiang)關(guan)權(quan)利(li)人(ren)的(de)合(he)法(fa)權(quan)益(yi),鼓(gu)勵(li)基(ji)於(yu)自(zi)願(yuan)原(yuan)則(ze)和(he)商(shang)業(ye)規(gui)則(ze)開(kai)展(zhan)技(ji)術(shu)合(he)作(zuo)。

 

外商投資過程中技術合作的條件由投資各方遵循公平原則平等協商確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製轉讓技術。


第二十二條   國家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和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鼓勵基於自願原則和商業規則開展技術合作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嚴格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國家鼓勵在外商投資過程中基於自願原則和商業規則開展技術合作。技術合作的條件由投資各方遵循公平原則平等協商確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製轉讓技術。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於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的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三條   gejirenminzhengfujiqiyouguanbumenzhidingshejiwaishangtouzideguifanxingwenjian,yingdangfuhefalvfaguideguiding,budeweifajiansunwaishangtouziqiyedehefaquanyihuozhezengjiaqiyiwu,budeweifashezhishichangzhunruhetuichutiaojian、違法幹預或者影響外商投資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製定涉及外商投資的規範性文件,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的,不得違法減損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違法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違法幹預或者影響外商投資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製定涉及外商投資的規範性文件,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的,不得減損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不得幹預外商投資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履行向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

 

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或者合同約定的,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並依法對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履行向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

 

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或者、合同約定的,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並依法對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製,協調完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中的重大政策措施,及時解決外商投資企業反映的問題。

 

外商投資企業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通過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製解決。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製,協調完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中的重大政策措施,及時解決處理外商投資企業反映的問題。

 

外商投資企業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通過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製申請解決。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製,協調完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中的重大政策措施,及時處理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其投資者反映的問題。

 

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其投資者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通過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製申請解決。

 

外wai商shang投tou資zi企qi業ye或huo者zhe其qi投tou資zi者zhe認ren為wei行xing政zheng機ji關guan及ji其qi工gong作zuo人ren員yuan的de行xing政zheng行xing為wei侵qin犯fan其qi合he法fa權quan益yi的de,除chu依yi照zhao前qian款kuan規gui定ding通tong過guo外wai商shang投tou資zi企qi業ye投tou訴su工gong作zuo機ji製zhi申shen請qing解jie決jue外wai,還hai可ke以yi依yi法fa申shen請qing行xing政zheng複fu議yi、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製,協調完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中的重大政策措施,及時處理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其投資者反映的問題,協調完善相關政策措施

 

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其投資者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通過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製申請協調解決。

 

外(wai)商(shang)投(tou)資(zi)企(qi)業(ye)或(huo)者(zhe)其(qi)投(tou)資(zi)者(zhe)認(ren)為(wei)行(xing)政(zheng)機(ji)關(guan)及(ji)其(qi)工(gong)作(zuo)人(ren)員(yuan)的(de)行(xing)政(zheng)行(xing)為(wei)侵(qin)犯(fan)其(qi)合(he)法(fa)權(quan)益(yi)的(de),除(chu)依(yi)照(zhao)前(qian)款(kuan)規(gui)定(ding)通(tong)過(guo)外(wai)商(shang)投(tou)資(zi)企(qi)業(ye)投(tou)訴(su)工(gong)作(zuo)機(ji)製(zhi)申(shen)請(qing)協調解決外,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   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成立和自願參加商會、協會,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開展相關活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成立和自願參加商會、協會,商會、協會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開展相關活動,維護自身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成立和自願參加商會、協會。商會、協會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開展相關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投資管理

 

第二十八條   外商投資項目的核準、備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外商投資需要辦理投資項目核準、備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外國投資者投資依法需要取得許可的行業、領域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許可手續。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與內資一致的條件和程序,審核外國投資者的許可申請。

 

許可需要同一主管部門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許可決定;許可依法由兩個以上主管部門分別實施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優化、整合辦理流程,通過統一受理、聯合辦理、信息共享等方式為外國投資者申請許可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條   外國投資者投資依法需要取得許可的行業、領域進行投資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許可手續。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與內資一致的條件和程序,審核外國投資者的許可申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許可需要同一主管部門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許可決定;許可依法由兩個以上主管部門分別實施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優化、整合辦理流程,通過統一受理、聯合辦理、信息共享等方式為外國投資者申請許可提供便利。



第三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以及稅收、會計、外彙等事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以及組織形式、組織機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稅收、會計、外彙等事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並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外國投資者並購中國境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規定接受經營者集中審查。

第三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

三十三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及其活動準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

 

三十一三十二  外商投資企業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應當依照有關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的規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稅收、會計、外彙等事宜,並接受有關相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國家建立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製度,信息報告的內容和範圍按照確有必要、嚴格控製的原則確定。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通過企業登記係統以及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係統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投資信息;通過部門信息共享能夠獲得的投資信息,不得再行要求報送。

第三十條 國家建立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製度,信息報告的內容和範圍按照確有必要、嚴格控製的原則確定。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通過企業登記係統以及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係統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投資信息。外商投資信息報告的內容和範圍按照確有必要的原則確定;通過部門信息共享能夠獲得的投資信息,不得再行要求報送。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製度。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通過企業登記係統以及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係統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投資信息。

外商投資信息報告的內容和範圍按照確有必要的原則確定;通過部門信息共享能夠獲得的投資信息,不得再行要求報送。


第三十二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對外商投資企業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對外商投資企業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製度,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進行安全審查。

 

依法作出的安全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三十條 國家建立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製度,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進行安全審查。

 

依法作出的安全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外國投資者投資外商投資準入負麵清單規定禁止投資的領域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投資活動,限期處分股份、資產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複到實施投資前的狀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外(wai)國(guo)投(tou)資(zi)者(zhe)的(de)投(tou)資(zi)活(huo)動(dong)違(wei)反(fan)外(wai)商(shang)投(tou)資(zi)準(zhun)入(ru)負(fu)麵(mian)清(qing)單(dan)規(gui)定(ding)的(de)限(xian)製(zhi)性(xing)準(zhun)入(ru)特(te)別(bie)管(guan)理(li)措(cuo)施(shi)的(de),由(you)有(you)關(guan)主(zhu)管(guan)部(bu)門(men)責(ze)令(ling)改(gai)正(zheng),采(cai)取(qu)必(bi)要(yao)措(cuo)施(shi)滿(man)足(zu)準(zhun)入(ru)特(te)別(bie)管(guan)理(li)措(cuo)施(shi)的(de)要(yao)求(qiu);拒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外國投資者投資外商投資準入負麵清單規定禁止投資的領域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投資活動,限期處分股份、資產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複到實施投資前的狀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外(wai)國(guo)投(tou)資(zi)者(zhe)的(de)投(tou)資(zi)活(huo)動(dong)違(wei)反(fan)外(wai)商(shang)投(tou)資(zi)準(zhun)入(ru)負(fu)麵(mian)清(qing)單(dan)規(gui)定(ding)的(de)限(xian)製(zhi)性(xing)準(zhun)入(ru)特(te)別(bie)管(guan)理(li)措(cuo)施(shi)的(de),由(you)有(you)關(guan)主(zhu)管(guan)部(bu)門(men)責(ze)令(ling)改(gai)正(zheng),采(cai)取(qu)必(bi)要(yao)措(cuo)施(shi)滿(man)足(zu)準(zhun)入(ru)特(te)別(bie)管(guan)理(li)措(cuo)施(shi)的(de)要(yao)求(qiu);拒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活動違反外商投資準入負麵清單規定的,除依照前兩款規定處理外,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三十五三十六  外國投資者投資外商投資準入負麵清單規定禁止投資的領域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投資活動,限期處分股份、資產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複到實施投資前的狀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活動違反外商投資準入負麵清單規定的限製性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采取必要措施滿足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要求;拒不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活動違反外商投資準入負麵清單規定的,除依照前兩款規定處理外,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有關信用信息係統,實施聯合懲戒。

第三十六條   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違反本法規定,未按照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製度的要求報送投資信息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十七條 對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有關信用信息係統,實施聯合懲戒




第三十八條 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行政機關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八三十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對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投資銀行、證券、保險等行業或者投資證券市場、外彙市場等金融市場的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四十三十八條   對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投資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行業,或者投資證券市場、外彙市場等金融市場進行投資的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法自        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同時廢止。

 

本法施行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可以繼續保留原企業組織形式。

四十一四十二  本法自2020   1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同時廢止。

 

本法施行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可以繼續保留原企業組織形式等。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二、《外商投資法》主要內容及亮點

 

《外商投資法》duiwaiguotouzizhehewaishangtouziqiyechangqiguanzhudejigewentijunzuochulejiaoweimingquedehuiying,zheduiyugaishanwaishangtouzihuanjing,zengqiangwaiguotouzizheduizhongguotouzidexinxinwuyijiangchanshengjijiyingxiang,qishejidezhuyaoneirongheliangdianruxia:

 

1.  《外商投資法》刪除了外資三法企業兩字,並將2015年草案中外國改為外商

 

從名稱上作出上述調整,更多是從法律技術上考慮,使之變得更為嚴謹、準確。到中國進行投資的主體不是國外政府組織,而是國外的商業組織。法律要解決是商業組織的投資活動、投資行為,因此,相比而言,使用《外商投資法》表述更為準確,展現了更為嫻熟的立法技術。[1]

 

2.  明確了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麵清單管理製度

 

根據《外商投資法》第四條,準入前國民待遇,是指在投資準入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於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fumianqingdan,shizhiguojiaguidingzaitedinglingyuduiwaishangtouzishishidezhunrutebieguanlicuoshi。guojiaduifumianqingdanzhiwaidewaishangtouzi,geiyuguomindaiyu。duiwaishangtouzishixingzhunruqianguomindaiyujiafumianqingdanguanlizhidu,tixianleneiwaiziyizhideyuanze,jiangshizhongguodewaiziguanlimoshiyuguojikaifangchengdujiaogaodeguojiajiegui,shixiangaoshuipingdemaoyihetouziziyouhuayubianlihua。fumianqingdanzejiangjianhuawaishangzaiqingdanwailingyutouzideshenpiliucheng,weiqiyingzaokaifang、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3.  堅持內外資一致原則

 

《外商投資法》對政府采購、標準製定等工作表現出了一視同仁、公平競爭的原則。第九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適用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第十五條規定,國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參與標準製定工作,國家強製性標準平等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第十六條規定,國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通過公平競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政府采購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平等對待。

 

4.  保護知識產權

 

一直以來,知識產權保護都是外商最為關注的問題之一。《外商投資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和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外(wai)商(shang)投(tou)資(zi)過(guo)程(cheng)中(zhong)技(ji)術(shu)合(he)作(zuo)的(de)條(tiao)件(jian)由(you)投(tou)資(zi)各(ge)方(fang)遵(zun)循(xun)公(gong)平(ping)原(yuan)則(ze)平(ping)等(deng)協(xie)商(shang)確(que)定(ding),行(xing)政(zheng)機(ji)關(guan)及(ji)其(qi)工(gong)作(zuo)人(ren)員(yuan)不(bu)得(de)利(li)用(yong)行(xing)政(zheng)手(shou)段(duan)強(qiang)製(zhi)轉(zhuan)讓(rang)技(ji)術(shu)。這(zhe)一(yi)條(tiao)款(kuan)體(ti)現(xian)了(le)我(wo)國(guo)對(dui)保(bao)護(hu)外(wai)商(shang)知(zhi)識(shi)產(chan)權(quan)的(de)高(gao)度(du)重(zhong)視(shi)。

 

5.  建立健全外商投資服務體係

 

《外商投資法》第十一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資服務體係,為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法律法規、政策措施、投(tou)資(zi)項(xiang)目(mu)信(xin)息(xi)等(deng)方(fang)麵(mian)的(de)谘(zi)詢(xun)和(he)服(fu)務(wu)。這(zhe)一(yi)體(ti)係(xi)將(jiang)有(you)效(xiao)推(tui)動(dong)政(zheng)府(fu)轉(zhuan)變(bian)職(zhi)能(neng),建(jian)立(li)政(zheng)府(fu)和(he)企(qi)業(ye)的(de)溝(gou)通(tong)機(ji)製(zhi),使(shi)得(de)政(zheng)府(fu)更(geng)加(jia)主(zhu)動(dong)給(gei)企(qi)業(ye)提(ti)供(gong)更(geng)多(duo)服(fu)務(wu)和(he)支(zhi)持(chi)。第(di)十(shi)三(san)條(tiao)還(hai)規(gui)定(ding),國(guo)家(jia)根(gen)據(ju)需(xu)要(yao),設(she)立(li)特(te)殊(shu)經(jing)濟(ji)區(qu)域(yu),或(huo)者(zhe)在(zai)部(bu)分(fen)地(di)區(qu)實(shi)行(xing)外(wai)商(shang)投(tou)資(zi)試(shi)驗(yan)性(xing)政(zheng)策(ce)措(cuo)施(shi),促(cu)進(jin)外(wai)商(shang)投(tou)資(zi),擴(kuo)大(da)對(dui)外(wai)開(kai)放(fang)。該(gai)規(gui)定(ding)將(jiang)有(you)力(li)推(tui)進(jin)更(geng)高(gao)水(shui)平(ping)的(de)對(dui)外(wai)開(kai)放(fang)。

 

6.  強調政府信守承諾

 

《外商投資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並依法對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三、結語

 

《外商投資法》作為一部基礎性法律,對外商投資的促進、baohuheguanlizhuyaozuochuleyuanzexingdeguiding,yinci,zaiqishishihouduiyushijianzhongdejutiwentirengjidaiyouxiangguanxizeyuyimingquejiedingbingjinxingyouxiaoguizhi。benrenrenwei,zai《外商投資法》正式施行後,一方麵,需對現行的主要涉及發改委、商務、市場監督管理、外彙和稅務領域的外資法規進行清理、調整;另一方麵,對於《外商投資法》xiayixiejinzuochuyuanzexingguidinghuoshangweitijidewenti,jutiruhecaozuoheluoshihaiyoudaiyuxiangguanshishixizedengpeitaozhidudechutaihuoyouquanjiguanyuyijinyibushiming,zhexiewentishejiru:對“外國投資者”的判斷是以直接持有在我國投資企業股份、股權或權益的外國投資者的登記地或注冊地作為判斷標準,還是以其最終實際控製人的登記地或注冊地為判斷標準;關於VIE架構的處理,《外國投資法》(2015年草案征求意見稿)中對VIE架構的處理作出了規定,擬將其作為外商投資的一種形式納入監管,但《外商投資法》卻未見VIE架構相關內容;關於過渡期,一是在《外商投資法》公布至202011日施行前的這段時間,是否可以直接按照《外商投資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合資/合作合同與章程;此外,《外商投資法》亦yi設she定ding了le五wu年nian過guo渡du期qi,即ji在zai五wu年nian內nei可ke以yi繼ji續xu保bao留liu原yuan企qi業ye組zu織zhi形xing式shi等deng,本ben意yi應ying該gai是shi期qi望wang現xian有you的de三san資zi企qi業ye以yi及ji合he資zi合he作zuo各ge方fang在zai五wu年nian過guo渡du期qi內nei按an照zhao《外商投資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修訂現有合資/合作合同和章程等文件,並辦理相關的審批、備案和市場監督管理變更登記手續,但如果五年過渡期滿,如前述問題仍未解決,如何處理等問題,均有待後續進一步出台相關規定。


【1】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商法研究中心主任趙旭東答中國新聞周刊問,參考鏈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26124226337113581&wfr=spider&for=pc,訪問於2019年3月17日。

【2】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商法研究中心主任趙旭東答中國新聞周刊問,參見鏈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26124226337113581&wfr=spider&for=pc,訪問於2019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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