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的提出
“套路貸”是近年來出現的新型侵犯財產犯罪,此類犯罪可能涉及詐騙、敲詐勒索、搶劫、非法拘禁、虛假訴訟、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多項罪名,其以”民間借貸”為名義,更是給其司法認定帶來了定性上的實際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於2019年4月出台的《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對於“套路貸”的定義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借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采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隨著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進入攻堅階段,以及越來越多的“套路貸”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對“套路貸”犯罪數額認定問題的分歧尤其突出,亟待根據“套路貸”違法犯罪的特點厘清司法認定脈絡和標準,以確保此類案件司法裁判做到罪刑相適應,實現對“套路貸”違法犯罪的精準打擊,實現不枉不縱的法治目標。
筆者從辦理某“套路貸”案件的實際經驗出發,發現卷宗中相關言詞證據之間,言詞證據與書證之間的矛盾,結合數字之間的邏輯關係確定“套路貸”犯罪的實際數額,從而正確地認定了犯罪數額,獲得了良好的辯護效果。
本案“套路貸”的基本模式為:被告人甲某單獨出資或以“XX商行”名義共同出資,對外以無抵押資金借貸吸引被害人;由部分集團成員出麵,誘騙被害人簽訂“出借人”一欄空白、借貸金額虛增的借據,被害人提出異議時,以“行規”等名義予以搪塞,對虛增的金額以“轉賬+現金支付”或“現金支付”等方式製造被害人已取得全部虛增借款的假象;在交付借貸資金時,又以“行規”的名義扣除首期利息或要求支付“家訪費”等費用;要求被害人每隔一定時間(一般按每十天支付一次付息)支付高額利息;zaibeihairenwulizhifushi,duoyoulingyibeigaorenzhunbeisusongcailiao,yijianpaiweicanyujiedaishiyideqitajituanchengyuanhuoqitarenyuanchibeihairenqianzidegeshijiejutiqiminshisusong,pianqurenminfayuancaipanwenshu,feifazhanyoubeihairencaichan。qizhong,beigaorenjiamouzaishangshuqishijichuzideduiwaifangdaizhong,yuxiangguanjituanchengyuangongtongfenpeifeifahuoli。
本案中,由於被告人對案件的整體性質沒有異議,辯護的焦點即集中在了對於“套路貸”犯罪數額的認定上。
二、“套路貸”數額認定的方法
1、證據不足應當做有利於被告人的推定
在某一起犯罪事實中,公訴機關指控:被害人A、B、C等三人向被告人甲實際借得2.7萬元。至起訴前被害人等三人至少付息2.4萬元。後被告人甲安排其他人員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害人A、B、C等人歸還6萬元本金及利息。判決後,被害人A、B、C三人共計支付約4.5萬元給被告人。綜上,該筆事實被告人一方人至少非法獲利4.2萬元。
其中,關於被害人A三人在判決後支付的金額問題。辯護人經仔細閱卷提出了如下辯護觀點:被害人A支付了1.7萬元的說法,僅有被害人的陳述,沒有相應的轉帳記錄或者收條來證明;被告人供述隻收到被害人A支付了1.5萬元,顯然被害人的陳述與被告人的證言相矛盾。
根據被害人A的陳述,其付的1.7萬元,其中一筆1萬元是通過信用社手機銀行轉帳給被告人並有轉帳記錄記載,還有0.7萬元是其父親通過ATM機存款的方式存到被告人的信用社卡裏的,但是在案證據中並沒有此轉賬記錄。
根據被告人供述,在民事判決後被害人A拿過好像是1.5萬元。
據此,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害人A支付約1.7萬證據不足,從而認定被告人收到1.7萬元,證據亦不充分。證據不足應當做有利於被告人的推定,隻能推定被告人實際收到被害人A支付約1.5萬元。
一審法院最終采納了辯護人的觀點,認定被害人A支付了1.5萬元給被告人一方。
2、通過本金和利息之間的數字關係來認定
在一起事實中,公訴機關指控:被害人D向被告人一方實際借得4.65萬元,出具8萬元借據(出借人空白),約定每十天支付3500元利息。被起訴前,被害人D至少已經支付3.675萬元利息給被告人一方。後被告人安排人員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害人D歸還本金8萬及利息。後被害人D支付8萬元現金給被告人一方。該筆事實被告人一方至少非法獲利7.025萬元。
辯護人通過對被害人D支付的利息進行數字邏輯關係的分析發現:被害人D實際與被告人之間同時存在兩筆借款,分別為3萬元和5萬元,被害人D在借款後實際向被告人一方同時在付兩筆借款的利息。而控方卻列出了一筆5萬元借款的本金和兩筆借款的利息進行計算,從而指控被告人甲某獲利7萬多元,這顯然是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根據被告人乙某、丙某帳本記載的還款日期及數額和被害人D提供的轉帳記錄比對,雙方關於利息的記帳出入很大。4月份被告人乙某僅向被害人D索要三次利息,共收上4450元,而被害人D的轉賬記錄卻在4月份轉出10750元。在被害人D沒有提前還款的情況下,4月份多支出的款項顯然不是針對一筆借款而形成(參見下表)。
被告人乙某賬本記載 | 被害人D提供的轉賬記錄 | |||||||||
時間 | 金額 | 收款人 | 時間 | 金額 | 收款人 | 時間 | 金額 | 收款人 | ||
4.2 | 1500 | 被告人乙某 | 4月 | 4.5 | 1450 | 被告人乙某 | 4月 10750元 | 3.27 | 3500 | 被告人丙某 |
4.12 | 1450 | 被告人乙某 | 4.13 | 1500 | 被告人乙某 | 4.8 | 3500 | 被告人丙某 | ||
4.22 | 1500 | 被告人乙某 | 4.27 | 1500 | 被告人乙某 | 4.18 | 2800 | 被告人丙某 | ||
另外,結合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D的陳述,可以認定利息為日息5分,即10000元每十天要還400-500元。被害人D轉賬記錄中,4月份付給被告人乙某的是每十天付1500,而付給被告人丙某的是每十天付3500,這顯然對應的本金數額存在差別。
綜上,唯一合理的解釋就是被害人D和被告人一方之間同時存在著3萬、5萬兩筆借款,被告人一方起訴歸還8萬元借款,並不存在虛假訴訟的情形,不應當認定為詐騙。最後經法庭審理查明被害人D和被告人一方之間確實存在3萬、5萬兩筆借款,從而有效地減少了犯罪違法所得數額。
3、審查借款與還款之間在時間、數額上的關聯性
在一起犯罪事實中,公訴機關在起訴書中認定,2011年11月,被害人E向被告人實際借得99萬元,出具150萬元借據,並以四人為擔保人。至被提起訴訟前,被害人E至少已支付利息25萬元。後被告人甲某一方提起民事訴訟,後又申請法院強製執行。之後,被告人一方陸續收到被害人E款項49.73萬元,通過承接債權轉讓實際領取拆遷款41.4395萬元,被害人E女兒代為支付17萬元,領取擔保人拆遷補償款18萬元,被告人至少非法獲利52.1695萬元。
辯護人經過認真查閱案卷資料,發現被害人E女兒代為支付17萬元與100萬元無關,而與被害人E其他借款相關,因為借款99萬元與還款17萬元之間無論在時間、數額上均沒有直接的關聯性。
因為從2013年之後,被害人E以自己的名義或者自己女婿的名義從被告人處借款有幾筆,金額達到30多萬元。其中有一筆借款是2015年8月,被害人E向被告人借款人民幣12萬元。
借款發生後不久,即2015年11月,被告人甲某委托其他人員起訴被害人E的女婿,後來該案原告撤訴,正是被害人E於起訴後不久,被害人E的女兒支付17萬元給被告人一方。這說明17萬元還款與之前起訴的12萬元債務相關,而與履行100萬元的借款債務無關。
經辯護人同公訴機關溝通,被害人E的女兒支付17萬元是在被告人起訴被害人歸還12萬元的借款之後,且與12萬元的本金和利息主張相符。公訴機關采納了辯護人的觀點,在庭審公訴意見中認可被害人E女兒代為支付17萬元同此筆借款無關,當庭撤銷指控。
4、以實物證據排除言辭證據中的不實陳述
在一起事實中,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甲某團夥借給被害人F人民幣60萬元,出具70萬借據,擔保人為H等人。在起訴前,被害人F已經歸還了本金及利息47萬元。隨後,甲某安排集團其他人員以70萬借條提起第一次民事訴訟。起訴後,擔保人共歸還30萬元給被告人一方。之後,被告人方提起第二次民事訴訟,起訴被害人F、擔保人H。擔保人H歸還被告人方40萬元後,被告人方再次撤訴。綜上,該筆事實被告人甲某等人至少非法獲利57萬元。
經過認真查閱案卷資料,辯護人發現關於擔保人H支付40萬元有問題,起訴書認定的事實同在案的言辭證據、書證之間存在矛盾。
被害人F陳述,擔保人H為了此筆借款60萬元,歸還了40萬元給被告人甲。同時,擔保人H提供證言,為了此筆借款60萬元,歸還了40萬元給被告人甲。
但是,在案的書證卻說明了另外的事實:根據擔保人H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轉帳記錄,其實際隻支付了13萬元。一筆轉帳是從擔保人H妻子的農業銀行帳戶於2016年12月轉出5萬元。另一筆是在農村信用社轉出8萬元,具體轉出人姓名和轉入人姓名不詳。
據此,辯護人提出辯護觀點:因此,根據現有證據,隻能依據書證證明擔保人H支付了13萬元給被告人,而不能依據被害人F陳述和擔保人H的證言,說明擔保人H支付40萬元給了被告人甲。
一審法院采納了辯護人的上述觀點,認定擔保人H實際歸還了被告人一方13萬元。
三、結 語
“套路貸”案件作案手法複雜、被害人眾多、證據難以固定等特點,給司法實踐對於“套路貸”犯罪數額的認定帶來了嚴峻的挑戰。綜合運用各種證據認定方法和邏輯推理方法,將得以準確的認定“套路貸”的犯罪數額,既有利於司法機關查清犯罪事實,也有利於維護被告人合法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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