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yao)品(pin)營(ying)銷(xiao)領(ling)域(yu)一(yi)直(zhi)是(shi)商(shang)業(ye)賄(hui)賂(lu)高(gao)發(fa)風(feng)險(xian)環(huan)節(jie),也(ye)是(shi)中(zhong)國(guo)近(jin)些(xie)年(nian)嚴(yan)厲(li)監(jian)管(guan)和(he)打(da)擊(ji)的(de)業(ye)務(wu)領(ling)域(yu)。無(wu)論(lun)是(shi)在(zai)醫(yi)藥(yao)企(qi)業(ye)日(ri)常(chang)運(yun)營(ying)中(zhong)還(hai)是(shi)在(zai)並(bing)購(gou)和(he)資(zi)本(ben)運(yun)作(zuo)中(zhong),如(ru)何(he)發(fa)現(xian)並(bing)防(fang)範(fan)藥(yao)品(pin)營(ying)銷(xiao)商(shang)業(ye)賄(hui)賂(lu)問(wen)題(ti)十(shi)分(fen)重(zhong)要(yao)。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賄賂犯罪中的“財產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為貨幣的物質利益如房屋裝修、債務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貨幣的其他利益如會員服務、旅遊等。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也列舉了商業賄賂的具體行為類型,刪除了“回扣”條款,並增加了“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的規定。
上述新法規的頒布實施,對醫藥企業藥品銷售合規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尤其是醫藥企業普遍采用的“以學術名義進行藥品推廣”方式,其中會否存在向醫生、學術機構人員輸送“財產性利益”情況並進而被認定為商業賄賂,也是目前醫藥企業普遍關注的問題。
本文結合相關適用法規的理解及實務操作經驗,對藥品營銷業務中“學術推廣商業賄賂”法律風險的認定及防範進行探討和分析。
風險識別
通過學術推廣活動名義進行賄賂,主要是指醫藥企業通過主辦學術會議,或對醫藥學術會議主辦單位(各類醫藥行業協會、醫療機構)、參會醫生提供資金資助,幫助解決會議召開及參會醫生的食宿、交通、注冊、專家授課等費用,誘使利益接受方違背其法定義務或職業道德,利用其權力、影響力,為利益輸送方謀取好處或誘使交易發生。其風險表現形式包括但不限於:
1.對醫藥行業協會主辦的會議提供讚助;
2.對醫療機構主辦的會議提供讚助;
3.對行業協會、醫療機構委托的第三方會務公司提供讚助;
4.醫藥企業自辦學術會議,邀請並讚助醫生參加會議;
5.醫藥企業讚助醫生參與第三方主辦的學術會議,承擔參會醫生的交通費、食宿、注冊費;
6.以費用報銷的形式,為參會醫生個人提供參會的交通、食宿、注冊費用。
風險防範
筆者對讚助醫院或協會主辦學術會議的合規建議:
(1)事前審查會議性質,確保會議屬於與診療技術相關的學術性會議;(2)避免將醫院內部業務科室、職能部門或協會內部機構作為讚助對象;(3)簽訂書麵協議,明確讚助資金僅能用於會議本身,確保專款專用;(4)讚助資金必須“公對公”,並由受贈單位出具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或會議讚助發票,避免將讚助款交給個人或某個部門;
筆者對讚助醫生參加第三方會議或企業自辦學術會議的合規建議:
保留醫生真實參會的材料。注意留存邀請函、會議通知、會議議程、參會醫生的注冊費用發票、現場簽到、現場照片、PPT等會議材料,證明學術會議本身及醫生參會的真實性;
合理安排參會行程和選擇會議地點。讚助醫生參加第三方會議時,行程時間安排應適當緊湊;行程路線安排應避免非正常經過旅遊城市或景點,並滯留時間較長。企業自辦會議的不宜將會議地點選擇在風景區內;
避免無關費用支出。費用支出上應該僅限於正常的交通、住宿、餐飲、注冊費用,避免出現景點門票、導遊服務費、導遊加班費、用途不明的雜費等與會議無關的非正常費用;
讚助指向性不應過於明確。不應與醫生個人簽訂讚助協議,也不宜與醫院簽訂指向性過於明確的讚助協議;
讚助費用標準避免過高。讚助醫生參加第三方會議,如會議主辦方對住宿、餐飲有統一安排的,應以主辦方的安排為準,不宜另外提供明顯更高價位的食宿安排;企業自辦會議或第三方會議主辦方對住宿、餐飲沒有安排時,注意將人均消費控製在合理的範圍內;交通費用方麵避免安排頭等艙、頭等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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