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並購信號:金融機構外資持股比例上調

作者:張璿 胡安然

觀點

國務院於2017年8月發布《關於促進外資增長若幹措施的通知》(國發[2017]39號)。為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國將進一步減少外資準入限製,進一步擴大市場準入對外開放範圍,推進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對外開放,明確對外開放時間表、路線圖。

在2017年11月10日舉行的中美元首北京會晤經濟成果相關情況吹風會上,財政部副部長朱光耀進一步明確了中國金融業進一步開放的具體信息:(1)將單個或多個外國投資者直接或間接投資證券、基金管理、期貨公司的投資比例限製放寬至51%,上述措施實施三年後,投資比例不受限製;(2)將取消對中資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外資單一持股不超過20%、合計持股不超過25%的持股比例限製,實施內外一致的銀行業股權投資比例規則;(3)三年後將單個或多個外國投資者投資設立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的投資比例放寬至51%,五年後投資比例不受限製。

此前,除了對港資或澳資金融機構另有安排之外,根據監管規定,大陸境內的金融機構存在以下外資準入限製。

中資銀行。股比限製為:單個境外金融機構及被其控製或共同控製的關聯方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向單個中資商業銀行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多個境外金融機構及被其控製或共同控製的關聯方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投資入股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5%。

相關法律依據為《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中小商業銀行主要股東資格審核的通知》《中國銀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以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

合資壽險公司。股比限製為:外國保險公司同中國的公司、企(qi)業(ye)在(zai)中(zhong)國(guo)境(jing)內(nei)合(he)資(zi)經(jing)營(ying)保(bao)險(xian)公(gong)司(si)的(de),外(wai)國(guo)保(bao)險(xian)公(gong)司(si)直(zhi)接(jie)或(huo)間(jian)接(jie)持(chi)有(you)的(de)經(jing)營(ying)人(ren)身(shen)保(bao)險(xian)業(ye)務(wu)的(de)合(he)資(zi)保(bao)險(xian)公(gong)司(si)的(de)股(gu)份(fen)比(bi)例(li)不(bu)得(de)超(chao)過(guo)公(gong)司(si)總(zong)股(gu)本(ben)的(de)50%。相關法律依據為《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

證券公司。股比限製為: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境外股東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包括直接持有或間接控製)不得超過49%;同時,需由中方控股。相關法律依據為《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

基金管理公司。股比限製為: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外資持股比例或者擁有權益的比例,累計(包括直接持有或間接持有)不得超過中國證券業對外開放所做的承諾;需由中方控股。相關法律依據為《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

期貨公司。股比限製為:期貨公司外資持股比例或者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不得超過中國期貨業對外或者對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開放所作的承諾;需由中方控股。

相關法律依據為《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

對上述外資準入限製的調整對於銀行業將產生較大影響。與此同時,中國銀監會目前正在就《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該辦法的出台有利於進一步規範股東行為,改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結構,進而為銀行業加快外資開放打好製度基礎。

外資並購。近年來,境外股東減持中資銀行股權的案例逐步增多,如澳新銀行宣布已出售其所持有的上海農村商業銀行20%股權,美國銀行減持建行、高盛減持工行、花旗集團出售浦發銀行的股權。減持背後的原因或多或少可能與20%的de持chi股gu上shang限xian限xian製zhi了le外wai資zi行xing股gu東dong提ti高gao話hua語yu權quan相xiang關guan。本ben輪lun外wai資zi準zhun入ru限xian製zhi放fang開kai後hou,中zhong資zi銀yin行xing和he金jin融rong資zi產chan管guan理li公gong司si將jiang實shi施shi內nei外wai一yi致zhi的de銀yin行xing業ye股gu權quan投tou資zi比bi例li規gui則ze,證zheng券quan公gong司si、基金管理公司、期(qi)貨(huo)公(gong)司(si)及(ji)壽(shou)險(xian)公(gong)司(si)的(de)外(wai)資(zi)投(tou)資(zi)比(bi)例(li)限(xian)製(zhi)也(ye)將(jiang)逐(zhu)步(bu)取(qu)消(xiao),屆(jie)時(shi)符(fu)合(he)條(tiao)件(jian)的(de)境(jing)外(wai)股(gu)東(dong)將(jiang)在(zai)金(jin)融(rong)市(shi)場(chang)領(ling)域(yu)享(xiang)受(shou)國(guo)民(min)待(dai)遇(yu),中(zhong)國(guo)金(jin)融(rong)機(ji)構(gou)的(de)境(jing)內(nei)股(gu)東(dong)與(yu)境(jing)外(wai)投(tou)資(zi)者(zhe)的(de)合(he)作(zuo)空(kong)間(jian)進(jin)一(yi)步(bu)釋(shi)放(fang)。對(dui)於(yu)境(jing)外(wai)股(gu)東(dong)此(ci)前(qian)入(ru)股(gu)中(zhong)資(zi)銀(yin)行(xing)時(shi)已(yi)經(jing)預(yu)留(liu)“其出資比例可以提升至屆時監管允許的最高比例但不得超過51%”或類似條款的,則可據此考慮增持股權,但具體效果仍有待時間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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