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放貸人”的認定標準

作者:張天武 徐德仁

觀點

2017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17)最高法民終647號民事判決書認定:出借人通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出借行為具有反複性、經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營業性,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經常性的貸款業務,屬於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所簽訂之民間借貸合同因違反強製性規定而無效。 因此,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經常性放貸業務的“職業放貸人”,其借貸關係法院不予保護。

2018年4月16日,中國銀保監會等四部門聯合發文《關於規範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發[2018]10號),該通知明確:一是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二是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禁止吸收或變相吸收他人資金用於借貸;三是民間借貸發生糾紛,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8號)處理。

緊接著,2018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號),通知要求各級法院在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時一要加大對借貸事實和證據的審查力度;二要嚴格區分民間借貸行為與詐騙等犯罪行為;三要依法嚴守法定利率紅線;四要建立民間借貸糾紛防範和解決機製。

一、什麼是“職業放貸人”:

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浙江省司法廳、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浙江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印發《關於依法嚴厲打擊與民間借貸相關的刑事犯罪強化民間借貸協同治理的會議紀要》的通知(浙高法〔2018〕192號),“職業放貸人”,一般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 以連續三年收結案數為標準,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2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含訴前調解,以下各項同),或者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3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的;

2. 在同一年度內,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1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15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的;

3. 在同一年度內,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涉及民間借貸案件5件以上且累計金額達100萬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間借貸案件3件以上且累計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的;

4. 符合下列條件兩項以上,案件數達到第1、2項規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認定為職業放貸人:

(1)借條為統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辯原告並非實際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將本金、利息支付給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訴稱以現金方式交付又無其他證據佐證的;

(4)交付本金時預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實際支付的利息明顯高於約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或到庭應訴時對案件事實進行虛假陳述的。

 二、被認定為職業放貸人有什麼特別的“待遇”

根據相關地方的文件,大概為:

1、將被法院錄入“職業放貸人名錄”,今後信息會被公安、檢察、稅務、司法行政、金融監管等部門共享;

2、如果出借人疑似“職業放貸人”,在立案階段,法院會從嚴審查,立案庭則要求原告簽訂誠信保證書、製作立案詢問筆錄,同時要求原告提供被告詳細聯係方式;duiyuangaozailianhuanjieshenqingchesude,mingqueyaoqiuyuangaoshuomingjutiliyou,bingliucunfuyinjiandengzhengjucailiaobeizha,fangzhilansu。jiuanjianeryan,fayuanyingxianxingtiaojie,bingjinliangcushishuangfangdangshirenjianmian,zhaqingzhaiquanzhaiwuzhenshiqingkuang。

3、在審理階段,法院會依職權主動調查,而不僅僅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法院會對借貸雙方的關係、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合法來源、交付方式、利息款項流向等事實和證據加大審查力度,並進行綜合判斷。發現虛假訴訟、高利轉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違法犯罪線索和犯罪事實的,法院將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部門將重點打擊:

(1)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取得的資金發放貸款的;

(2)以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等非法手段強索債務的;

(3)以欺騙手段取得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他人的;

(4)麵向在校學生非法發放貸款,發放無指定用途貸款,或以提供服務、銷售商品為名,實際收取高額利息或費用變相發放貸款的;

(5)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作為主要成員或實際控製人,開展有組織的民間借貸的。

4、被法院認定為職業放貸行為的,借款合同因違反強製性規定而無效,本金可以依法返還,利息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終647號民事判決書中按以下兩種方式進行處理:

(1)對已經履行的部分,酌定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中長期5年期以上貸款利率的兩倍計算;

(2)對未履行的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5、對涉及職業放貸人名錄人員為申請執行人的執行案件,在執行階段,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慎用拘留、罰款、布控、追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責任等措施;對於本金與利息已經執行到位的,人民法院執行部門將向稅務部門通報,由稅務部門依法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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