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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直播 | 民法典時代,如何在保證製度的變化中尋找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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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背景

民法典合同編就原《合同法》部分,明確增加了4種有名合同,分別是保證合同、保理合同、物業服務合同和合夥合同。無論對什麼合同而言,保障製度都是至關重要的,因為它會對合同效力等細節產生重大的影響。

如果能明晰民法典中關於保證製度的主要變化,就能幫助律師們更新知識儲備,在審查合同時靈活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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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要點

  1、保證責任的觸發

  2、保證合同的從屬性

  3、不得作為保證人的情形

  4、約定不明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5、一般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情形

  6、最高額保證

  7、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統一為六個月

  8、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起算日

  9、主債權未經保證人同意發生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10、債務加入,不影響保證責任

  11、刪除共同保證人之間的追償權的規定

  12、保證人可以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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